第20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本章包括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其制作或保藏方法超过了第7、8、11章所列的加工范围。如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用糖保藏的;蒸熟加工而成的;经均化制作的;经压榨制得的水果汁、蔬菜汁等,以及税(品)目号0714、1105或1106所列的商品制成的产品。
本章所包括的水果汁和蔬菜汁,一般通过压榨新鲜的水果或蔬菜而得。这些液汁可以浓缩,也可以为结晶体或粉末状,但必须保持原有的基本特性。这些液汁在保持原有特征的条件下,可加入糖或甜味剂、保鲜剂等,蔬菜汁还可加入盐、调味料及香料。如果水果汁或蔬菜汁(包括浓缩汁)中加入的水超出复制原天然汁所需的量,则应作为饮料归入第22章。
此外,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应归入税(品)目号2002,其他番茄汁应归入税(品)目号2009,番茄沙司则归入税(品)目号2103。
第21章 杂项食品
本章包括咖啡、茶及马黛茶的浓缩品及其制品;烘焙咖啡代用品(例如:烘焙大麦、麦芽、菊苣根);酵母和发酵粉;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和其他税(品)目未列名的食品。
子目号2106.1000的“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一般用脱脂大豆粉制成,其中,人造蛋白物质可作为食品,俗称“人造肉”。
第22章 饮料、酒及醋
本章包括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乙醇、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海水[税(品)目号2501]
(二)蒸馏水等纯净水(即使供食用)[税◇号2851];
(三)中药酒[税(品)目号3004];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税(品)目号2915]。
啤酒是一种酒精饮料,但某些虽然也称为啤酒,却不含酒精的饮料,以及无醇啤酒的饮料(含麦芽配制的啤酒,其酒精按浓度容量计已降至0.5%及以下),则应归入税(品)目号2202项下。
醋代用品是用水稀释醋酸制得,通常用焦糖或其他有机色料着色。
第23章 食用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本章包括食品加工业所剩的残渣及废料;以及配制的动物饲料。这些产品大多数是植树物质的,也有一些动物产品,但已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特性。主要供饲养动物用,但
有的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但本章不包括
(一)谷物脱粒后所得的谷壳[税(品)目号1213];
(二)提纯油类所剩的油脚[税(品)目号1522];
(三)精炼后所剩下的糖蜜[税(品)目号1703];
(四)可可荚、壳及废料[税(品)目号1802]。
第24章 烟草、烟草制品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本章包括烟草、烟草制品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不包括药用卷烟(30章),然而用专门配制的某些不具药物性质的产品制成的戒烟用卷烟仍归入本章。
第四类的商品归类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类商品中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一章的各种食品的归类难点主要在于和第一类的动物产品及第二类的植物产品的区别。判断方法仍然是加工程度。
(二)注意总结第一、第二类相关各章的主要动物、植物产品与本类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一章的各种食品之间的大致相互联系。下面列出其中的一部分:
简单加工产品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
复杂加工产品第十六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十九章
(三)第十七章“糖”的归类应注意与第二十九章税(品)目号2940的区别,方法是依据第十七章章注二。
(四)第十八章“可可”的归类应注意按章注一的规定,含可可的商品中哪些可归入本章,哪些应归入其他章的品目。例如,“含可可的饮料”不能按含可可食品归税(品)目号1806,而应按饮料归入税(品)目号2202。
(五)注意“均化食品”涉及的1602,2005、2007、2104等几个税(品)目号之间的区别。区别方法是依据第十六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的章注及子目注释。
(六)第二十二章“酒”的归类应注意区别常见的各种酒是发酵酒还是蒸馏酒。例如,普通红葡萄酒是发酵酒,应归入(品)目号2204,而威士忌酒属于蒸馏酒,应归入税(品)目号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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