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驴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15章) 本类仅由一章构成,即第15章。
第15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商品范围包括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本类(章)既包括原材料,经部分加工或完全加工的产品,也包括处理油脂物质或动、植物蜡所产生的残渣。
鱼肝油,不论是否通过辐射或其他方法提高其维生素含量,均应归入子目号1504.l000,但如已制成药品,或经过乳化或加有其他物质以供治疗疾病用的,则应归入第30章。
本类商品品目不多,并且与其他类之间的区分界限也很明显。重点是根据油脂的不同加工方式和加工程度来判断归类。下面是本类商品编排结构的规律:

例如,“初榨的豆油”、“精制的豆油”、“氢化的豆油”、“氧化的豆油′”、“混合的豆油”,它们的归类应随着加工方式和加工程度的不同而分别归入子目号1507. 1000、1507.9000、1516.2000、1518.0000、1517.9000。
另外,变性加工与化学改性加工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要混淆,其归类根据章注三的规定,也与改性加工不同。
动、植物油、脂分解产品中的粗甘油归本类的税(品)目号1520,而脂肪酸、脂肪醇等要按化工品归入第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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