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06章至第14章) 本类包括绝大多数未加工或仅作了有限加工的植物产品。本类共分章,本类的植物产品也可分为三部分,即:活植物(第6章);食用植物产品(第7章至第12章);非食用植物产品(第13章和第14章)。归入本类的植物产品与归入其他类的植物产品,主要也是根据加工程度来区分的。
第6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本章包括通常由苗圃或花店供应,为种植或装饰用的各种活植物,以及菊苣植物及其根。上述植物包括乔木、灌木、植物幼苗以及药用植物。还包括插花、花束、花圈、花篮及类似的花店制品。
本章不包括:
(一)一种烘焙后可作为咖啡代用品的菊苣根,未烘焙的归入税(品)目号1212中,已烘焙的归入税(品)目号2101;
(二)第7章的某些鳞茎、块茎、块根、球茎、根颈或根茎(如马铃薯、洋葱、青葱、大蒜)和生姜[税(品)目号0910];
(三)拼帖画或类似的装饰板[税(品)目号9701]
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本章包括食用蔬菜(例如,马铃薯、蕃茄、洋葱、卷心菜、莴苣、胡萝卜、黄瓜、蘑菇及豆类蔬菜)。这些蔬菜可以是鲜、冷、冻、经临时保藏处理或干制的。但作进一步加工的则归第20章。
本章包括的蔬菜可以加工成各种形状,如整的、切块、切片、破碎或制成粉的。
本章不包括:
(一)菊苣植物及其根[税(品)目号0601,1212];
(二)某些用作食品工业原料的植物产品。例如,谷物(第10章)、甜菜及甘蔗[税(品)目号1212]
(三)税(品)目号1214的草饲料;
(四)姜[税(品)目号0910];
(五)马铃薯细粉、粗粉、颗粒及团粒[税(品)目号1105];
(六)豆制细粉、粗粉[税(品)目号1106];
(七)辣椒干、辣椒粉[税(品)目号0904]。
第8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
本章包括通常供人食用的水果、坚果及柑桔属果皮或甜瓜皮。它们可以是鲜、冷、冻、经暂时保藏处理或干制的。若作进一步加工则主要归入第20章。
本章的水果和坚果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切片、切丝、去核、捣浆、磨碎、去皮或去壳。加工成粉状的应归入第11章。不属于食用果品范围的植物果实、子仁均不归入本章,例如,第7章的油橄榄,番茄,黄瓜等;第9章的咖啡、香子兰豆、杜松子等;第12章的花生及其他含油果实、干椰子肉、刺槐豆、杏仁等;第18章的可可豆。
本章不包括:
(一)果粉[税(品)目号1106];
(二)用于榨油而不适于人食用的干椰子肉[税(品)目号1203]
(三)非供食用的坚果或果实。
第9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本章包括咖啡、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未。
本章不包括:
(一)芥子[税(品)目号1207]和芥末粉[税(品)目号2103]
(二)啤酒花[税(品)目号1210]
(三)虽能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药物的税(品)目号1211的产品;
(四)混合调味品[税(品)目号2103]
(五)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不含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税(品)目号2101]。
关于税(品)目号0904至0910所列调味香料的混合物,应按以下原则归类:归入同—税(品)目号内的产品的混合物应按具体成分比例仍归入该税(品)目号,如60%的豆蔻(0908.3000)与40%的肉豆蔻(0908.1000)组成的混合物,应归入子目号0908.3000;而涉及不同税(品)目号的产品的混合物,如40%的肉桂(O906)与60%的八角茴香(0909)的混合物,则应归入子目号0910.9100。但这些税(品)目号的产品及其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而改变了其基本特征,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
入税(品)目号2103项下。
第10章 谷物
本章仅包括谷物,不论是否成穗或带杆。除稻谷外,其余谷物的加工程度不能超出脱粒加工的范围,即已去壳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物应归入第11章。但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改良或破碎的大米仍归入本章。
作蔬菜用的甜玉米归第7章。
第11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本章包括制粉工业产品,用碾磨或经其他方法加工第10章的谷物及第7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例如,粗粉、细粉、粗粒、团粒、以及经去壳、滚压、制片、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加工的谷物);将第10章的谷物按本章所列方法,如麦芽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以及其他章的原料(干豆、马铃薯、果实等)用类似上述两种方法加工的细粉、粗粉或粉片。这些产品如果再进一步加工,一般归入第19章。
第12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本章包括某些特殊用途的植物产品,主要用作各种工业的原料,例如,榨油用含油子仁及果实:种植用的种子;酿啤酒用的啤酒花及蛇麻腺;榨糖用甜菜及甘蔗:稻草、秸杆及植物性饲料;工业用或药用植物;海草及其他藻类;以及主要供食用的未列名果核、果仁及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的章注释1列举了除税(品)目号1201至1206所列之外的应归入税(品)目号1207项下的其他-些主要的含油子仁及果实,但该税(品)目号不包括归入税(品)目号0801或0802的产品及油橄榄,而油橄榄应根据其加工程度分别归入第7章或第20章。
根据章注3的规定,第7章的豆类蔬菜,甜玉米,第9章的调味香料及其他产品,第十章的谷物,以及税(品)目号1201~1207或1211的产品,上述这些即使作种子用也不能作为“种植用的种子”归入税(品)目号1209。
第13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本章包括虫胶、天然树胶、树胶脂、含油树脂、1201脂和其他植物液汁、浸膏、果胶等,以及从植物产品制得的琼脂及其他胶液和增稠剂。
此外,本章增加了一条本国注释,即我国禁止进口的鸦片(子目1302.1100)
第14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包括各种非供食用的植物产品。主要用于编结、制帚、制1207或作填塞、衬垫用的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植物材料;供雕刻、制扣及制其他花哨小商品用的子、核、壳果;棉短绒及未列名的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供纺织用的植物材料和植物纤维(第十一类);
(二)供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植物材料[税(品)目号9603]
第二类植物产品的归类与动物产品的归类思路基本一致,即对本类的植物产品也需特别注意其加工程度。只有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才归入本类,如果超出这一范围而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加工,则应归入后面的其他类(如第四类)。同样道理,本类的植物产品与动物产品相比较,由于种类、用途更复杂,因而各有关章及具体的植物产品加工程度规定的标准更不相同,归类时的方法仍是首先在第二类相应章的有关品目条文与章注、类注中查找,如果相符则归人本类,否则视为其加工程度已超出允许范围,应作为深加工而归入第四类。例如“生花生仁”归税(品)目号1202,而“水煮花生仁”,经查第十二章的品目条文与章注、类注得知,已超出访章范围,所以应到第四类中查找而归入税(品)目号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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