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文本的卷首,是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归类总规则共有6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适用于项目条文和注释无法解决商品归类的场合。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的浅析:
一、规则一 (一)规则一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对规则一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规则一说明了三个问题: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备法律效力;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税(品)目条文、类注和章注;
(3)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税(品)目条文和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应用举例:牛尾毛应归入05.03,因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查看税(品)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似应归入05.11其他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但查看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牛尾毛,故牛尾毛应按列名产品马毛归入05.03。
二、规则二
(一)规则二原文
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对规则二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规则二分两部分,为扩大货品税(品)目条文的商品范围而设,适用于税(品)目条文、章注、类注无其他规定的场合。
规则二(一)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散件包括在项目所列货品范围之内,仅适用于第七至二十一类。对于不完整品和未制成品,必须具有相应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未制成品指虽已具有制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物品。如已具备制成品大概外形或轮廊的坯件、散件必须是因运输、包装等原因而被拆散或未组装,仅经焊、铆、紧固等简单加工就可装配起来的物品,如为便于运输而装于同一包装箱内的两套摩托车未组装件,可视为摩托车成车。
规则二(二)的作用是将保持原商品特征的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品或组合物品,等同于某种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即有条件地将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货品的范围扩大到添加辅助材料的混合或组合材料制品,如加糖牛奶仍具有牛奶的基本特征等同于牛奶;如毛皮饰袖口的呢大衣,仍具有呢大衣的基本特征,等同于呢大衣。
运用规则二(二)时应注意,在因混合或组合导致商品失去原有特征的场合,应按规则三办理。
应用举例:已剪成手套形的机织棉布应归入62.16。根据规则二(一)未制品,如已具备制成品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原则,该商品应按机织布制手套归类。
三、规则三
(一)规则三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税(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品)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二)对规则三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规则三只能使用在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的场合。规则三有三条规定,
应按规定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即只有不能按照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的优先次序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规则三具体解释如下:
规则三(一)讲的列名比较具体的项目,优先于列名一般项目,对具体和一般可理解为:
(1)与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
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看起来既可归入62.08女内衣项目下,又可归入62.12妇女紧身胸衣项目下,比较两个名称,女内衣是类名称,属一般列名;妇女紧身胸衣是商品品种名称,是具体列名,故本商品应归62.12。
(2)所列名称明确包括某一货物的税(品)目,比所列名称未明确包括该货品的税(品)目更具体。如汽车用电动刮雨器可能归入两个编号:汽车零(87.08)或电动器具(85.12)。
查阅十六、十七类类注及第85和87章章注并无规定,应按规则三(一)具体列名归类,比较项目条文,因85.12机动车辆用电风挡刮雨器较87.08机动车辆用的零件、附件列名具体(所列名称明确包括了电动刮雨器)。因此该商品应归入8512.40。
此外对具有单一功能的机器设备,在判定具体列名与否时,可按下述规定操作:
(1)按功能属性列名的比按用途列名的具体;
(2)按结构原理、功能列名的比按行业列名的具体;
(3)同为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具体。
对于按规则三(一)规定的标准视为列名同样具体的场合应按规则三(二)或三(三)办理。
规则三(二)是说明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在归类时应按构成材料或部件基本特征归类,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一般可综合分析货品的外观形态、结构、功能、用途、使用的最终目的、商业习惯、价值比例、社会习惯等多方面因素。
规则三(二)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为了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在一起,无
需重新包装就可直接零售的成套货品。应注意对于项目条文或注释已有规定的成套
物品,则不能依此规则办理。本款不适。
应用举例:
(1)在皮盒里的成套理发用具(电动理发推子、塑料梳子、剪子、发刷、棉制毛巾),可直接销售给用户,应归入8510. 20。因该商品适合规则三(二)的使用条件,并且从功能、最终用途等因素分析,电动推子具有该商品的基本特征,因此该理发套具应按电动推子归类。
(2)在礼品盒的一块电子表(9102,12)和一条贱金属项链(7117,19)。此礼品盒不是适用某一项活动的需要包装成套的,不能按规则三(二)办理,应分别归类。
(3)含铜锡各50%的合金应归入8001. 20。因为铜锡合金(7403.22)含量相等,即可按铜合金(8001.22)归类,也可以按锡合金归类,但依规则三(三)从后归类原则,该商品只能按锡合金归类。
四、规则四
(一)规则四原文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税(品)目。
(二)对规则四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因协调制度项目多设有“其他”子目,多数章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项目以容纳特殊货品,并且规则四只适用于项目条文解释均无规定,且无法使用归类总规则一、二、三解决商品归类的场合,所以此项规定很少使用。鉴于规则四未明确指出商品最相类似之处是指名称、特征还是指功能、用途、结构,使用此规定难度较大。必须使用此规定时归类程序如下:待归商品→详列最相类似货品编码→从中选出一个最合适编码→如无法判断最合适编码,依从后原则选择最末位的商品编码。
五、规则五
(一)规则五原文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器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我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二)对规则五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规则五是解决货品包装物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五条规定的容器的归类。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
(2)适合长期使用的其使用期限与盛装物品的使用期限相当,在物品不使用时,
容器可起保护物品的作用;
(3)与所装物一同报检,为运输方便可与所盛物品分开包装;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装物本身不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
规则五(一)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价值远高于所装茶叶,已构成整个货物的基本特征,应按银制品归7114.11。
规则五(二)是对规则五(一)的补充,规定对通常用于包装物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即使不符合规则五(一)的规定,也可与货物一同归类。但本规定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或包装容器,如用来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与所装气体分别归类。容器与适宜盛装的货品分别进口也应分别归类。
应用举例:
(l)皮革制的手枪套和左轮手枪一同进口,则按手枪归入93.02。皮革手枪套单独进口归入42.02。
(2)一次性瓶装啤酒,按啤酒归入22.03。装在回收玻璃瓶的瓶装啤酒,啤酒瓶与啤酒应该分别归类,啤酒瓶归70.20,啤酒归22.03。
六、规则六
(一)规则六原文
货品在某一税(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二)对规则六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规则六为解决某一项目下各级子目的法定归类而设。它规定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不得超出所属四位数级项目的商品范围,六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必须在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之内,就是说,在确定商品的四位数级编码后,才能确定五位数级编码,再进一步确定六位数级编码。如每平方米重180克的全棉染色平纹布,先确定该商品的4位数的税(品)目号为5208,然后比较其所属的5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哪个更为具体,应归入5位数号52083,最后再比较其所属6位数级子目的条文,确定该商品应归入520832。
它还规定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可适用于确定商品在同一项目下各级子目的归类。
在确定了商品四位数级编码后具体操作时,各归类依据的优先级别依次为:五位数级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章注、类注,作适当修改后归类总规则二至五。以相同程序确定商品的六位数级子目。依此操作优先级,当类注、章注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相矛盾时,应服从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如第71章章注四(二)规定第71章称“铂”指铂族金属,子目注释规定7110.11-19称“铂”仅指“铂”金属,在解释子目7110.11~1110. 19时应以子目注释为准。
归类总规则原则一览表
规则 |
内容 |
备注 |
一 |
标题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及归类优先顺序:项目条文→注释→总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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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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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散件、未组 装件=完整品、制成品 |
1.不完整、未制品定义 2.未制成品≠半制成品 3.适用7~21类 |
(二) |
混合物、组合物(保持原有商品基本特征)=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物 |
1.失去基本特征的按规则三归 2.适用1~21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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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具体列名>一般列名 混合物、组合物、零售成套的货物,各列名同样具体 |
1.品名>类名 2.包括货品名称>未包括货名 3.单一功能的: 功能类型>用途 结构类型>行业 列名范围小、更直接的更具体 |
三 |
(二) |
混合物、组合物、零售成套>基本特征 零售成套按基本特征的条件: 1.符合某一需要 2.各组成成分归入2或2以上项目 3.无须重新包装 4.条文注释外 |
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 |
(三) |
从后归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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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类似归类原则 |
一般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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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特定形状、专用、长期使用、同进口、同同出售,不构成基本特征—— 一并归类 |
不适用于构成基本特征的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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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同进出口,通常用于该货品的包装—— 一并归类 |
分别归类:可重复使用、分别进口的包装和容器 |
六 |
子目只能在同一数级上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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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