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情况
一、产生与发展 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是编制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目的。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这两个分类目录品目号列在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于1992年l月1日起实施。2002年又根据《协调制度》的新版,编制了新的2002年版的上述两个分类目录。目录的第一章至九十七章的前6位数码及其商品名称及《协调制度》完全一致,而第7、8两位数码则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编排的。
二、商品号列的意义、编排规律及其表示方法
“税号”与“品号”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号列,称为“税号”是为征税需要,在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号,称为“商品编号”,是为统计需要,在每项商品编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一类商品,即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内含第九十八章和九十九章。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其基本结构与《协调制度》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依然是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及功能用途的不同进行类、章及子目编排的。
目录的结构号列,即税(品)目号列编码的含义,如下例所示:
编码: |
01 |
04 |
2 |
0 |
1 |
0 |
—改良用山羊 |
含义: |
章 |
税(品)目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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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
位 |
位 |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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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
数 |
数 |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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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
级 |
级 |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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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
子 |
子 |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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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目 |
目 |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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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由8位数字构成,其中6位数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又称H.S子目),后两位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又称本国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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