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是指为提高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及时性,加速进出口货物顺畅通关,海关所采取的各项相关行政管理措施的总和。
由于正确进行商品归类是海关执行国家关税政策、实施贸易管制措施和编制海关进出口统计的重要基础,因此,其在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又由于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诸多环节,因此要求相关人员,单位遵章守法,严格管理,认真负责,从严要求,确保商品归类的正确性。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包括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目录条文;
(3)海关总署公布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包括总署的文件、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以及总署转发的世界海关组织归类决定等;
(4)《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二)其他依据
在进出口商品归类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将其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二、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申报要求
商品归类申报是行政法规的要求。《关税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进行商品归类……等所需要的资料”。因此,商品归类申报不仅是法规的明确规定,还提出了如下相应的申报要求:
(一)要如实申报。纳税义务人及报关人员如被发现有归类申报不实的情况,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要提供商品归类所需要的资料。报关人员应向海关详细提供归类所需要的货物的形态、性质、成分、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技术指标和参数等。尤其要注意提供;
1.农产品、未列名化工品等的成分和用途;
2.材料性商品的成分和加工方法、加工工艺;
3.机电仪产品的结构、原理和功能
(三)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海关可以要求报关人员进行补充申报,报关人员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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