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一)管理范围
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管理范畴。目前我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只针对输出地为欧盟和美国的目录中列明商品。
2.对输往欧盟成员国的目录中列名的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3.对输往美国的目录中列名的纺织品实施出口配额管理。
4.对出口至欧盟、美国的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输往欧盟的纺织品
经营者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列明的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可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发证机构在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2.输往美国的纺织品
经营者出口《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列明的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经营者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许可数量申请。自可申请数量下达之日起15天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上报商务部并随附电子数据。
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15天内,商务部确定并下达全国个经营者临时出口许可的分配数量。
可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发证机构在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三)报关规范
1.输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输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45天。(2008年教材变动的地方)
均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管理。
2.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的,可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1.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3.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参见教材P75。(要记忆)
4.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4种情况,参见教材P75。(要记忆)
十、其他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及其报关规范
1.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2008年变动的地方)
(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1.主管机构:文化部
2.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
3.海关凭“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
(三)有毒化学品管理
1、主管机构:环境保护部
2、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改单是海关放行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四)农药进出口管理
1.主管机构:农业部
2.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农药名录》,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3.即可用做农药,也可用做工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口,则企业不需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改凭农业部向进出口企业出具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4.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
(五)兽药进口管理
1.主管机构:农业部
2.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目录内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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