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2008年教材新增的内容)
2008年我国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有:尿素、磷酸氢二铵,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质及化学肥等三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凭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1)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
(2)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的申请。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2008年我国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有:尿素、磷酸氢二铵,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质及化学肥等三种农用肥料。
六、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
1.管理范围: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员国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非物种证明
1.管理范围:当海关无法认定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非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非物种证明按时效非分为:“当年使用”、“一次性使用”。
(2)“当年使用”的证明,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
“一次性使用”的证明,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正本向海关报关。
七、进出口药品管理
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及进口一般药品。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论何种用途,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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