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0-2-1 9:49:3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三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货价+运费)×3‰
  第四十条 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五章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四十二条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出口关税;
  (二)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第四十五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四)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六章 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
 
  第四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
  根据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货物买卖中发生本办法第二章第三节所列的价格调整项目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前款所述的价格调整项目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行价格核查:
  (一)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向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者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
  (三)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四)进入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
  (五)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账户查询通知书》(见附件1)及有关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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