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0-2-1 9:49:3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三十一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三十二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三十三条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第三十四条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第三十五条 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
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1-              -----------------—)
监管年限×12

  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第三十六条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三十七条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
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第三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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