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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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3-28【生效日期】 2006-5-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第148号令 
2006-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适用本办法。
  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一节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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