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科三批
普通高校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部分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等以培养成本收费的本科院校及专业。录取时间:7月26日—29日。
5.专科(高职)一批
所有本科院校的专科(高职)及省部属的普通专科(高职)院校,所有高校的艺术类、体育类专科(高职)专业。录取时间:8月8日—12日。
6.专科(高职)二批
普通高校的独立学院专科(高职),部分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科(高职),民办高校的专科(高职),市属普通院校专科(高职),职业技术学院及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专科(高职),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优秀运动员专科(高职)专业。录取时间:8月15日—18日。
(二)注册录取试点院校录取
进行注册录取试点院校招生计划与征求志愿院校招生计划同时公布。计划公布后,考生应在9月15日-20日到试点院校进行报名,试点院校自主确定拟录取名单后,在征求志愿录取前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手续办理时间:9月22日-23日。
注册录取试点院校具体招生办法另文下达。
(三)征求志愿录取
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本科层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专科(高职)二批、体育专科(高职)、艺术专科(高职)因生源不足或报到率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参加我省征求志愿录取。拟参加征求志愿的有关院校须于9月10日前将计划缺额情况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于9月11日—12日进行确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于9月14日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重新征求志愿院校和计划数。考生应9月15日-16日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重新填报征求志愿。征求志愿录取时间:9月24日-28日。
各批次每一志愿的具体录取时间安排见《山东省2009录取工作进程表》(附件一)。
三、录取原则及要求
(一)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同时,努力创造条件为院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
(二)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院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应试外语语种。
(三)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院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招生院校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相关环节的各项工作,凡超过时间未完成相关录取工作的院校,应主动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沟通,如果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院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院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五)招生院校在每一志愿录取结束时,必须将考生的录取专业信息上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如因院校未及时上载或上载信息错误造成电子注册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六)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招生院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招生院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招生院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计划调整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七)考生志愿是经过考生本人自行填报并进行过签字确认,是投档和录取的依据,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除本科三批调剂志愿外,投档后,原则上不允许院校再电话征求考生志愿。
(八)凡是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改录或换录。凡被香港单独招生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允许再参加内地院校统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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