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录取工作中须注意的问题
(一)高等学校应将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有关内容写进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高等学校必须按其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当某些院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经网上补报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将适当降分投档;本科一批经网上补报志愿及降分投档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其剩余计划转入本科二批。
(三)各有关院校在网报志愿期间,要经常浏览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网报志愿专栏上发布的本院校志愿填报情况统计,以便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本校的招生计划。
(四)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招生办主动与之沟通后,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办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五)高等学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六)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师范、地质、矿业、石油、军事等院校录取新生,如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按志愿完成招生计划,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七)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区招生。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院校录取定向就业考生,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在院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择优录取。
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按有关政策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八)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九)本科院校完成录取后不再补录。高职高专经学校申请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报教育部备案后,可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择优补录。高职高专补录采取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网上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时间为9月25日。有关高职高专补录的具体规定按届时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十)严禁任何高等学校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考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招生欺诈行为,严防体制外招生干扰和危害正常招生及办学秩序。对于高校由于欺诈性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削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责令高校停止招生。
(十一)录取新生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十二)继续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少数高等学校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入校的各类学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十九、录取手续与录取结果查询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自治区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可按《准考证》上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二十、新生入学报到及对不报到新生的处理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自治区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上报自治区高校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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