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原则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推进阳光招生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切实维护公平公正。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应往届毕业生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报名资格。
(二)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本人户口不在内蒙古自治区者。
5、父母户口不在内蒙古自治区,截至2008年4月1日前,本人户口迁入内蒙古自治区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未满两年者。
6、普通高中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不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报名资格。
三、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人员(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免试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践青年、职教师资、民航和空军招收飞行员考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部分外语类专业(非英语)单独招生、残障考生单独招生、少年班等)均须在其户口所在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报名。未报名的人员不予安排考试,不予录取。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全部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18日。网上报名办法见《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信息采集方案》。由于本人校对、确认不认真或委托他人签字确认造成信息错误,影响考生参加考试或录取的,责任自负。
凡符合增加分数投档、降低分数投档及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交证明材料并经资格审核认定后生效。
考生报名时每人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报考艺术专业、体育专业的考生以及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另缴专业考试费)。
各盟市招生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所属各旗县(区)招生委员会开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各旗县(区)招生委员会具体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高考报名信息采集及确认环节的管理、监督及信息公示,报名过程中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集体报名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严格审查报名资格,详细比对校验考生信息,认真核准考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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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