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定
在认定军人违反职责罪时,要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军职罪与非罪界限,两者之间容易混淆的,主要是违反军纪行为与违反军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因为这两种行为相互联系,十分密切,稍不注意,就会区别不清,或者是把犯罪错定为违纪,或者是相反,把违纪误定为犯罪,造成错判。区分犯罪与违纪行为时应当注意:
1.要以本章的规定为依据。凡是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犯罪。那么,其他的一般违反《内务条令》、《纪律条令》等条令、条例的行为,自然是违反军纪的行为,更不能按犯罪行为论处。
2.严格按照本章规定的具体军职罪的罪状,根据违反军人职责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后果,从犯罪构成的条件上加以区分,以确认行为的主观恶性是否恶劣,客观行为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对象和手段等事实情节是轻是重,性质是否严重,对国家利益造成的危害是大是小,从而分析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这样,才能划清违纪与犯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
总之,区别的关键在于根据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和危害结果,按照规定的罪状和主要特征,加以分析判定。如本章对有些罪规定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就认为是犯罪;有些罪则要求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有些罪则规定必须是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有些罪不仅规定要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还必须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有些罪则规定只要行为是在战时的特定时间、特定场所、特定地区所实施的,就构成犯罪;还有些罪则要求必须是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手段所实施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认为是犯罪,等等。例如,武器装备肇事罪,本章规定必须是“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就是说,只追究那些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危害重大的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对于一般的肇事行为,包括入伍不久、没有熟练掌握武器装备的性能而发生事故的行为,都不能以犯罪论处。又如,阻碍执行职务罪,按照本章第426条的规定,只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才构成犯罪;一般的不服从管理教育、不服从指挥和顶撞领导的,不属犯罪行为,只能视为违纪行为;等等。
三、处罚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军人。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国家政权机构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军职罪在适用刑罚惩罚方面,从军队的性质和任务的实际出发,确立了一些不同的原则。军事审判机关处理军职罪案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原则。
(一)军法从严的原则军人违反职责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军事利益关系国家和人民切身利益,在战时更关系着国家安危和社会主义祖国存亡的根本利益。而这类犯罪的主体又是军人。军人是国家政权保卫者,负有捍卫国家军事利益的职责和义务。军人违反自己的职责,从军队的内部破坏国家的军事利益,性质就更为严重,其社会危害性也很大。从这种实际情况出发,为了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本章充分体现了从严的原则。从本章和本法分则的规定来比较,军人与公民犯了同种性质的罪,本章处刑为重。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些行为由普通公民甚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实施可能不构成犯罪,但由军人实施则可能构成犯罪。如投降敌人、违抗上级命令、临阵脱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见危不救、自伤身体、虐待部属等。二是某些犯罪普通公民实施处罚较轻,军人实施则处罚较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军人叛逃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普通公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而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而军人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平时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战时可判处无期徒刑。
(二)战时从严的原则
军人在战时犯违反军人职责罪,对国家军事利益的危害,比平时严重得多,对军心的稳定、部队的巩固和战斗力的提高,破坏作用很大。为了保证战斗的正常进行和取得胜利,本章规定对战时犯军职罪的处罚从严,是非常必要的。本章除了对以“战时”、“临阵”、“战场上”和“军事行动地区”为构成要件的军职罪,直接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以外,对平时、战时均能构成的一些军职罪,明确规定“战时从重处罚”。例如:阻碍执行职务罪,作了“战时从重处罚”的规定。本章规定的“战时从重处罚”,是指在本章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内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要比平时的处刑更重一些,但不超过最高的法定刑;至于上述还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等特别规定的,则可以超过法定的最高刑,这是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
(三)宽严相济的原则
遵循刑法总则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本章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军法从严、战时从严,是本章贯彻从严的一方面的重要内容。而且,本章把惩办重点放在对国防能力和军事利益危害重大的犯罪行为上,也是从严惩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区别对待出发,贯彻从严的一方面的重要内容。侵犯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危害重大的犯罪行为,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因此,本章对那些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假传军令,在战场上贪生怕死投降敌人、为敌人效劳,畏惧战斗临阵脱逃,违抗作战命令和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等犯罪,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直至判处死刑。对担任特殊职务或者工作的军人违反职责的从严惩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各级首长、指挥人员、值班和值勤人员、医务人员、现役军人和其他担负特殊职责的人员。某些行为一般军人实施了不一定构成犯罪,而具有特殊职责的军人实施了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这些犯罪由特殊主体构成。如一般军人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或者对处于危难中的友邻部队见危不救的,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只能按违反军纪处理,而指挥人员则可能分别构成违令作战消极罪或者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司法上,这一原则表现为从严定罪、从重处刑,就是说具有特殊职责的军人与一般军人实施了同样的行为,一般军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处刑较轻,而具有特殊职责的军人则可能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重。如同样情节的逃离部队,士兵可能不属情节严重,因而不构成犯罪,而军官则可能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同样情节的临阵脱逃,军官就要比士兵处刑重。
但是,本章在贯彻从严的一方面的同时,也充分贯彻了从宽的另一方面。对于违反军纪和职务上一般违法的行为,都未列入,本章对那些不属于危害重大的犯罪,都规定了较轻的刑罚。最常见的枪支走火致人死亡问题。如果适用本法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般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从军队的实际情况考虑,军人整天接触武器装备,本身就有较大的危险,容易发生伤亡事故。预防这类问题,,主要应通过加强管理教育和训练,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宜判刑过重。所以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规定了武器装备肇事罪,其中致人死亡的处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际处刑要轻。本章还对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等等。这些从宽的规定,缩小了打击面,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是巩固部队、提高部队战斗力、保障部队作战、训练任务顺利完成,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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