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及组成
根据《规定》,全国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组成包括:主任1名,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1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3至5名,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选任。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即可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