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审批的主体、方式与期限
(一)劳动教养审批的主体 劳动教养的审批主体,即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最初,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为劳动教养机关。195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第3条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他们委托的机关批准。该法规第5条同时规定,劳动教养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
1979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1条又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1982年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劳动教养人员。该法规第11条又明确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
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以上法律文件确立了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即一般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批机关是省一级或者地区一级(包括省、自治区所辖市、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盟)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下设两个办事机构,即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和劳动教养工作的管理机构。但实际上劳动教养的审批权一直由公安机关行使。1983年,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以后,为了协调工作,符合法律规定,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第1条第2款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由此,公安机关可以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审批劳动教养。
依据本《规定》第2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省级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名义上的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实际上行使劳动教养审批权的为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
(二)劳动教养审批的方式 依据本《规定》的规定,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批采取合议制和书面审查的方式。
1.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组成
依据本《规定》第3条的规定,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至5名组成。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即可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2.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主要采取合议制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批。所谓合议制,是指实行集体领导和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行政决定或者裁决的制度。如本《规定》第40条规定,对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召集组成人员听取合议组组长关于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汇报,组织审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本《规定》第7条还特别强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未经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审议,不得对任何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采取合议制,对于防止独断专行、滥用职权,以及切实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所谓书面审查,是指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主要采取对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作书面审查、核对的方式进行案件的审批。包括审阅呈报单位制作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审核报告》,审核单位制作的《合议笔录》,聆询组织机关制作的《聆询笔录》、《聆询报告》和提出的处理意见,以及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主要采取书面审阅案卷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只有在必要时才进行调查取证、讯问拟被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劳动教养审查批准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案件事实,根据劳动教养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解决被报请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是否符合劳动教养条件以及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等问题。依据本《规定》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劳动教养案件和作出决定的情况应当制成《审议纪要》,载明参加审议的每位成员的意见和理由,并由本人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劳动教养审批的期限
劳动教养审批的期限,是指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对于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应在多长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本《规定》第39条的规定,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之日起的两日内,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并且,依据本《规定》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以本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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