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的执行
劳动教养的执行,主要包括在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将劳动教养决定送达和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放至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这两个步骤。
(一)劳动教养决定的送达
送达,一般是指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至当事人的活动。劳动教养决定的送达,是指呈报单位在收到
《劳动教养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依法将有关法律文书送给被劳动教养人员本人及其家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活动。
1.劳动教养决定送达的主体
劳动教养决定送达的主体,是指作出劳动教养决定送达活动的国家机关。依据劳动教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教养决定送达的主体是呈报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地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参见本《规定》第52条的规定)。
2.劳动教养决定送达的对象
劳动教养决定送达的对象,是指劳动教养决定送达活动所指向的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据劳动教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教养决定送达的对象一般包括:被劳动教养人员本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以及该劳动教养案件中的被侵害人(可参见本《规定》第52条的规定);在决定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案件中,劳动教养送达的对象还包括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可参见本《规定》第58条的规定)。
3.劳动教养决定送达的内容
劳动教养决定送达的内容,是指应送达给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文书和应告知的有关事项。依据本《规定》的规定,劳动教养决定送达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对本案的被劳动教养人员及被侵害人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负责送达劳动教养决定的公务人员应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依据、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如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等(可参见本《规定》第52条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批准劳动教养的同时决定进行所外执行的,送达的内容还包括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单位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对批准劳动教养后才决定所外执行的,送达的内容则应包括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通知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单位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可参见本《规定》第58条的规定)。
4.劳动教养决定送达的方式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送达的方式一般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六种。依据本《规定》的规定,劳动教养决定送达的方式主要是直接送达。所谓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公务人员将应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本《规定》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呈报单位应当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当面宣布劳动教养决定,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由此可见,劳动教养决定的送达主要是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同时,本《规定》第52条第2款又规定,呈报单位如果无法按照前款规定向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当面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依据、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应当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被劳动教养人员没有家属,或者因其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而无法找到其家属的,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由此可以推知,如果执行送达任务的公务人员,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因为《送达回执》是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法律文书,所以与送达相关的情况应当都在《送达回执》中载明。
5.劳动教养决定送达的期限
依据本《规定》第52条的规定,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的两日内完成送达任务;对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送达,依据本《规定》第58条的规定,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或者《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单位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二)劳动教养的交付执行
劳动教养的交付执行,是指劳动教养决定生效以后,呈报单位将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送往指定场所执行的活动。
劳动教养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而劳动教养决定的执行必须迅速、及时。早在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人员一律送劳动教养场所收容的通知》中就指出,凡经审查批准予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要在1个月内送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其他场所不得关押劳动教养人员。本《规定》第53条也明确规定,呈报单位应当在《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之日起的1个月内,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在具体的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教养交付执行的主体
依据本《规定》的规定,负责劳动教养交付执行任务的是劳动教养呈报单位,即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地级以上的公安机关。
2.劳动教养交付执行的对象
劳动教养交付执行的对象是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
3.劳动教养交付执行的期限
依据本《规定》的规定,劳动教养交付执行的期限为1个月,该期限不是从劳动教养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应当从劳动教养决定送达至被劳动教养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可参见本《规定》第53条的规定);同时,呈报单位在完成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至劳动教养场所执行的任务后,应当在7日内将劳动教养场所签收的回执送至原审批劳动教养的机关,即地级以上的公安机关。
4.劳动教养交付执行时应同时送达有关的法律文书
根据本《规定》第53条的规定,呈报单位在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至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时,还应当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一并送达至劳动教养场所。
5.暂缓交付执行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呈报单位应当在《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之日起的1个月内,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执行,但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劳动教养的交付执行可以暂缓进行。依据本《规定》第53条的规定,在劳动教养交付执行的具体实践中,以下情况可以暂缓交付执行:
(1)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该法第9条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公民在申请行政复议及等待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法定期间内,劳动教养可以暂缓交付执行,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暂不投送劳动教养场所。
(2)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又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受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此期间劳动教养可以暂缓执行,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暂不投送劳动教养场所。
(3)被劳动教养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申请所外执行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如果符合可以所外执行的条件并依法提出所外执行申请的,则劳动教养可以暂缓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