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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招录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资料之民法学概念大全(一)
来源:优易学  2011-8-20 23:01:0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30、社团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物的一种: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物的一种。

  40、股票: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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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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