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总量调控制度
当前,一些地方的经济增长建立在过度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上,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必须要有必要的总量控制措施。
为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积极主动地采取节能、节地、节水、减排等循环经济措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但现代生产者还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
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对其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一些国家立法中得到了确立,并经实践证明具有积极意义。
循环经济促进法区分不同情况,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管理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主要工业行业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其中的大企业在资源消耗中又占很大比重。
为了保证节能减排的各项规划目标得以实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重点行业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行重点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抓住了这些重点企业,就等于抓住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关键。
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