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这一组数据,让人们在欣慰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来的发展,亟待通过推进循环经济加以解决。”时任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的冯之浚受国务院委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循环经济法草案说明时指出,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审议过程中,循环经济法草案更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并于8月29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安排。
坚持减量化优先原则
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坚持了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冯之浚表示,这是因为我国现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因此要特别重视减量化,即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
除了这一原则,循环经济促进法还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通过制定一系列激励政策,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
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实施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据。
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循环经济规划制度作了规定:首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其次规定了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程序,同时明确提出规划应当包括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具体指标。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