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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江苏省人民警察招录程序和方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2-12 12:39: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四、招录程序和方法

  1、招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2、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资格审查由招考单位会同所在地省辖市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进行;

  3、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由招考单位会同所在地省辖市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进行。体检标准除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外,同时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4、司法行政系统招录公务员(人员警察)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拟录用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各省辖市司法局应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再报各市人事局审批。如材料齐全,省司法厅政治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拟录用为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应经所在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监狱管理局或劳动教养管理局,两局初审后,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3)拟录用为市属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的,应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5、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录用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招考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招考组织机构,加强对招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要严格按照招考的条件、范围和考录工作的步骤规范操作,严把公务员“进口关”。要精心组织实施,对于报名、面试、体检等招考重点环节,各招考单位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协调。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招考单位要对招考工作实行“三公开”,即政策条件公开、运作程序公开、各阶段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考录用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招考录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招考工作中群众和考生的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查明情况,并严格按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三)加强联系协调。各招考单位要与所在市组织、人事部门多联系、多沟通、多商量,取得他们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各省辖市人事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各招考单位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共同做好考录各个环节的工作。招考人数较多以及招考专业较为紧缺的单位,要组织人员到高等院校进行宣传。对考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厅联系,确保考试录用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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