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不低于3: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不低于2:1的比例)确定。其中,省直机关按3:1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2:1的比例)确定,市以下机关由各市确定并在本市招考公告中公布。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试人选。
体能测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3号)规定,分别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组织实施。凡达到其中三个项目规定标准的,为体能测试合格。报考高层次科技人才职位的入围人选,免体能测试,均视为体能测试合格。因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递补只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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