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讲义第四章第四节
来源:优易学  2010-2-25 23:55:3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九、财产转让所得

(一)税目内容: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注】合理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手续费等。

(四)税收政策与考点练习:

1.股票转让所得

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换购住房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2】公式: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收入-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注3】财产原值不得扣除;

5.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计算题】纳税人张某于2004年10月购买住房一栋,2009年4月转让该住房,取得转让收入240000元,此房购买时原价150000元,转让时支付的有关费用300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0-150000-30000)×20%=1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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