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税目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6.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由于我国已取消农业税,因此从事上述行业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 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 000~10 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 000~30 000元的部分 | 20 | 1 250 |
4 | 超过30 000~50 000元的部分 | 30 | 4 250 |
5 |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 35 | 6 750 |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注2】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注】按年计征、会计核算的办法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税收政策与考点练习:
1.出租车个人所得税政策
(1)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 000元/年,即2 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第(2)~(5)条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7)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适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查账征税。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 000元/年,即2 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第(4)~(7)条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二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有( )。
A.个体户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列支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
B.个体户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按照实发数扣除
C.个体户从联营企业分来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D.个体户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CD
【例题2•多选题】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B.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可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C.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据实扣除
D.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正确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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