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同坡度坡道的每段最大高度及水平长度:
1:20,1.5m,30m;
1:16,1,Om,16m;
1:12,0.75m,9m;
1:10,0.6m,6m;
l:8,0.35m,2.8m。
5.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最小深度为1.5m。
6.坡道表面应平整而不应光滑。
(四)通路、走道和地面
1,走道最小宽度:
(1)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m
(2)居住建筑走廊1.2m
(3)中小型公建走道及基地人行通路1.5m
(4)大型公建走道1.8m
2.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之间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路面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3.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mx0.9m。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m,距地面应小于0.6m。
4.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m;
(2)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五)门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大力度的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轮椅通行门的最小净宽为:
(1)自动门1.0m
(2)其他门0.8m
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其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六)楼梯与台阶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包括直角形和折返形)楼梯,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踏步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者。
2.楼梯梯段最小宽度:
公共建筑1.5m
居住建筑1.2m
3,楼梯两侧应设扶手;台阶从三级起应设扶手。
4,踏面应乎整而不应光滑;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0mm安全挡台。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mm应设提示盲道。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5.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般公建楼梯0.28m,0.15m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0.26m,0.14m
住宅、公寓公用楼梯0.26m,0.16m
室外台阶0.30m,0.14m
(七)扶手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
2,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m。
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应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或矩形扶手的宽度应为35—45mm。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nun。
5.交通、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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