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轮椅坐席
1.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2.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
(2)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每个轮椅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mx0.8m;
(4)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5)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6)轮椅席占总席位的比例:
文艺演出场所、阅览室等0.3%-0.4%
体育馆0.1%,0.2%
体育场0.015%-0.03%
(7)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地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作安放临时
坐椅等用。
(十一)无障碍客房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2.标准间客房数量: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3.客房内过道最小宽度:
(1)出口及床前过道1.5m;
(2)床间距离1.2m。
4.客房门应符合残疾人使用要求
5.卫生间设计要求:
(1)门外开,最小净宽0.8m;
(2)室内应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面积;
(3)卫生洁具及安全抓杆要求同公共厕所和浴室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6。客房电器与家具设计要求:
(1)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3)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十二)停车车位
1.距建筑入口及车库入口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4.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lm的轮椅坡道。
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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