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5
来源:优易学  2010-1-8 18:34:4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三、施工技术装备费。省直属公路施工企业取费费率为3%,地州(市)级公路施工企业取费费率为2%,县级公路施工企业取费费率为1%。
四、计划利润。省直属公路施工企业取费费率为4%,地州(市)县级公路施工企业取费费率为3%。
五、 税金,按部颁(96)“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取。
六、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税率表》规定,公路工程、交通专用通讯系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故不计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七、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一律按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贵州省交通厅以黔交计(1996)第196号文向下属各单位发布了关于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并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编制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仍按交通部交工发(1992)65号通知发布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执行,但各项费用的取费计算基数应按交通交公路发(1996)612号文规定的定额基价执行
二、凡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仍执行原定额,不再进行调整。来源:考
三、凡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后上报或虽在七月一日前上报但尚未审批的项目,应按交通部颁布的定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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