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和适用范围
1. 依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2号”关于发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编制办法”)。为便于“编制办法”在我区执行和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2.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参照使用)。
3. 本补充规定是编制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
以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
4. 有关概、预算编制过程中采用的原则、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本补充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二、 人工费标准(元/工日)
公路工程人工费单价表
表一
工程所在市县 |
人工工日(元) |
银川市、贺兰县、永宁县、石嘴山市(石炭井区除外)、平罗县(汝箕沟镇除外)、惠农县、吴忠市、灵武市、青铜峡市、中宁县、中卫县。 |
17.74 |
固原县、西吉县、海原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陶乐县、石嘴山市的石炭井区、平罗县的汝箕沟镇。 |
19.03 |
注:1.路线跨越不同的单价区时每工日按18.36元的平均价计算;2.机械工也采用本表标准;3.本表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三、 材料费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外购材料:国家或地方的工业产品,按国营工业产品出厂价格计算,并根据情况加计供销部门手续费和包装费。如供应情况、交货条件不明时,可采用当地规定的价格计算。
地方性材料:地方性材料包括外购的沙、石材料等,按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预算价格计算。
自采材料:自采有砂、石、粘土等自采材料,按定额中开采单价中辅助生产现场经费计算。材料原价应按实计取,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价格信息,供编制概、预算使用。
施工单位自办的运输:10公里以内的汽车运输及人力场外运输按“预算定额”计算运费,其中人力装卸及人力运输另按人工费加计辅助生产现场经费(费率标准按表十二计算);10公里及10公里以上的运输按我区有关运输价格标准计算,非等级公路运输部分可在同档次运输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计算。
其它杂项费用(如过渡、通行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杂项费用收费标准按车次收取的,应按车辆的标准吨位折算(特种车辆按照核定吨位折算)。
四、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执行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0号通知发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燃油价格按工地预算价格计算,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
五、 其他直接费率
1. 冬季施工增加费:根据不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费率按表二计算。
冬季施工增加费率表(%)
表二
序号 |
工程类别 |
一级企业 |
二级企业 |
三级企业 |
四级及以下企业 |
计算基数 |
1 |
人 工 土 方 |
4.83 |
3.86 |
2.90 |
2.42 |
定 额 直 接 费 |
2 |
机 械 土 方 |
4.27 |
3.42 |
2.56 |
2.14 | |
3 |
汽 车 土 方 |
0.76 |
0.61 |
0.46 |
0.38 | |
4 |
人 工 石 方 |
1.00 |
0.80 |
0.60 |
0.50 | |
5 |
机 械 石 方 |
0.92 |
0.74 |
0.55 |
0.46 | |
6 |
高 级 路 面 |
2.76 |
2.21 |
— |
— | |
7 |
其 他 路 面 |
1.28 |
1.02 |
0.77 |
0.64 | |
8 |
构 造 物 Ⅰ |
2.71 |
2.17 |
1.63 |
1.36 | |
9 |
构 造 物 Ⅱ |
2.61 |
2.09 |
1.57 |
— | |
10 |
技术复杂大桥 |
2.72 |
2.18 |
— |
— | |
11 |
隧 道 |
1.15 |
0.92 |
— |
— | |
12 |
钢 桥 上 部 |
0.27 |
0.22 |
— |
— |
注: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所承建工程不跨冬季施工期,不计冬季施工增加费。
2. 雨季施工增加费:我区六盘山以东、固原及以南地区,根据不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按表三取费,其他地区不计。
3. 夜间施工增加费:根据不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费率按表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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