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执行《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来源:优易学  2010-1-8 18:12:5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根据交通部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96编制办法》),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和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重庆市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别采用附表一规定的费率编制概、预算。附表上未作规定的费率,发生此项费用时其费率按部颁费率计列。
二、在施工企业尚未确定,编制概、预算时,可采用与公路技术等级相匹配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费率标准,一般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采用一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二级公路采用二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三级公路的路基土石方、桥涵、次高级或中级路面工程等,采用三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四级公路的路基土石方、桥涵、低等级路面工程等,采用四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大桥和特大桥、长隧道和特长隧道,采用一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三、人工工资单价:
1.基本工资:按部颁《96编制办法》中表3-2生产工人基本工资标准执行(补充五类地区月工资为225元)。
2.工资性津贴:重庆市为35.20元/月,其余地区为30元/月,交通补贴重庆市区为15.93元/月,其作地区为6元/月。
跨不同工资类区的路线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采取各不同类区所占里程比重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各区、市、地、县的人工工资单价详见附表二。
本规定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单位发放工资的依据。
四、养路大中修工程和非交通系统投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工程,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五、根据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公设字[1996]126号通知精神,本规定执行时间为:
1.凡在1996年7月1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仍执行部颁《92编制办法》及原补充规定,不再进行调整。
2.凡在1996年7月1日后上报或虽在7月1日前上报但尚未审批的项目,应按颁《96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3.凡在本补充规定发布之前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合同执行,不再进行调整。
注:原川交基(1993)21号文发布的《有关费率补充规定》及川交工定(92)048号文发布的《我省各地人工工资单价》和(96)川交函建字第224号发布的《调整公路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重庆市交通局公路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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