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证券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串讲:第二章(5)
来源:优易学  2011-10-5 11:22: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六节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10日之内通知债权人,30日之内在报纸上公告。
  2、分立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3、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解散的原因有五点,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5、15日之内要求成立清算组
  6、清算组的规范运作。其中要求注意清偿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 清算组规范运作的第6条:清算意味着一个法人实体的消亡。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
  (一)合并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它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各自解散,在此基础上设立一个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原有几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
  (二)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它原因而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为两个部分以上,另外设立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法人地位消失。派生分立指原公司将其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三)转换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换,指公司组织性质的变更,即由股份有限公司变为其它类型的公司。当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时,就需要变更登记为其它类型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
  (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概念
  1、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将其公平清偿给债权人,并撤销法人资格,终止经营。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构成破产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标准是“现金流量标准”,即只要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即使其资产超过负债,也达到破产界限,因为没有理由要求债权人等待公司出售资产变为现金。
  一旦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提出要求而公司无法清偿无争议的债务,就是公司不能清偿的充分证据。
  3、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清算费用、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
  公司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序债权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公司清偿完毕后仍有剩余的,由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提出
  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三)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管辖和受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将破产案件已经受理的事实和有关的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通知或公告通知各债权人申报债权。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产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与破产财产相联系的案件的审理,应当中止诉讼程序。
  2、中止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民事执行程序。
  3、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与破产还债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但为维持公司日常活动所必需的清偿行为,例如水电费、电话费以及经法院认可的必要的经营费用的清偿仍然有效。
  (四)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公告或者通知组成的,能够在破产程序中表达债权人意见,对有关破产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临时性组织。债权人会议将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债权的性质与数额,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草案等。
  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此后可在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清算组也可以要求召开,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也可以召开。
  债权人会议依据法定程序通过的决议,对全体破产债权人发生效力。如果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的要求,债务人可以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决。
  (五)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就股份有限公司延期还债、减少债务、免除债务的条件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
  破产和解,由申请破产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的和解协议的,需要出席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这些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应占无担保债权总数的2/3以上。如果在和解协议生效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好转,能够偿还债务,则终止破产程序。如果其财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终止和解 协议,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六)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
  1.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对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将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受偿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指在破产宣告后,按照破产程序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清偿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
  (七)破产宣告和清算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指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案件后,如果认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确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虽经达成和解协议但仍无复苏可能的,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宣告终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清算、分配其财产,称为破产宣告。
  2、破产清算
  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清算组的职权是接管公司并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清算程序中最关键的部分。清算组应当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后,制定清算分配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实施。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第一,清算费用、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公司所欠税款;第三,公司债务。公司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序债权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公司清偿完毕后仍有剩余的,由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公司解散,也就丧失了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
  (二)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的清算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清算程序同公司破产的清算。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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