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证券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串讲:第二章(1)
来源:优易学  2011-10-5 11:16:5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基本要求: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
  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可采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2、设立条件:法定人数: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发起人的资格:自然人、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发起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属于国家限制的,其所占注册资本不得超过25%)。
  5、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股东大会会议2/3以上通过。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公司设立采取“行政许可”设立的原则。
  (二)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三)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应当经过确定发起人、申请与报批、募股缴款或发起人出资、创立、注册登记等五个步骤。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二)发起人的资格
  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发起人。自然人须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出资符合《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发起人为未来公司的利益从事发起与设立活动。发起人在筹备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要完成诸多事务,主要责任有:签订发起人协议;办理各项申报审批手续;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规定要求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意见等工作;认购股份;缴纳股款;制定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设立的,还需要制作和公告招股说明书,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召开创立大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等。
  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参加公司筹委会;第二,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第三,起草公司章程;第四,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第五,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发起人承担的义务: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第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全体发起人应当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章程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作的基本准则,它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应当一致同意并签署章程。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拟定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章程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生效。
  (二)章程的内容
  章程的内容,即章程记载的事项。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法律要求必须记载的必要记载事项和公司发起人与公司股东决议记载的任意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以下必须记载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章程的修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则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4年8月27日公布)第78—85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将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时,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规定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
  (二)变更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并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且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同时原有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三)变更程序
  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变更程序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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