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揭08司法考试内幕 预测分值分布及考点
来源:优易学  2011-9-11 14:50:0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二)物权部分:以前考了一些,今年有一些重大变化的地方,比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

  1、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1)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一定为登记,但合同签订生效;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往往是交付。

  注意物权与合同的关系问题:物权归物权,合同归合同。合同是签订即发生效力,物权不动产以登记为变动,动产以交付为变动。

  (2)要注意观念交付:1)尤其是指示交付,质权设立的交付包括指示交付;

  2)占有改定:一定是转让物权时双方有约定,占有改定后,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物品仍然在出卖人手里,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可能形成了另外一种关系——租赁关系或借用关系,这时候出卖人用完东西又卖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可以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3)善意取得制度(常考的考点)

  1)一个前提:针对无权处分(是原始取得,事实行为,不是表意行为)

  2)二点效力:

  3)三个条件:善意、有偿、取得

  A善意是指受让人的善意,是受让财产时的善意

  B并非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都可以善意取得,还要注意善意取得的限制问题:

  第一、遗失物不适用,即使受让人是在公共场所或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只要是2年之内,失主都可以向受让人行使返还请求权。

  第二、盗赃物、查封物也不适用

  遗失物问题:(今年是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a失主与拾得人关系:从债的角度讲是无因管理关系;从占有角度讲,拾得人是事实占有、善意占有。

  ①失主有返还请求权,不存在2年的限制;拾得人对于保管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失主有返还的义务;

  ②如果因为失主不支付该费用,拾得人不返还物品是留置权、抗辩权还是自救行为呢?

  留置权一定为合法占有,拾得人不是合法占有,所以没有留置权的基础;此处由于失主对拾得人有返还必要费用的义务,这就形成了一个债,同时拾得人有向失主返还遗失物的义务,这也是一个债,双方为相互的债权关系,相互享有请求权,是对待给付的问题,所以行使抗辩权是没有问题的;自救行为是在紧急情况,往往是法律负面评价的行为,此处也不成立自救行为。

  ③失主为了要回东西而发布悬赏广告,应该履行悬赏广告中自己所约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形成一个债,是单方允诺具有不可撤销性。

  ④如果拾得人拾得物品后,失主索要仍不归还,而且不存在管理费用问题,就构成了侵占,是侵权行为,变为恶意占有,这种情况下物品灭失或者被偷或者对物品增加了价值都不能向失主请求所支付的费用,如果灭失了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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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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