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08年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总论部分
1、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效问题:
a无效的原因
b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无效本身不受时效的限制。
2)可撤销可变更的效力问题:
a五类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b撤销权由谁享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只能由受害人享有;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双方受害人都享有
C撤销权的行使:当事人只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而没有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
3)效力未定:欠缺代理权、欠缺处分权、欠缺同意权、欠缺行为能力
4)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问题:有些民事行为有的条款是有效的有的条款是无效的
5)有的民事行为的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的区分
2、代理:去年考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也是今年考试的重点
(1)注意二者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
(2)表见代理的类型: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容忍的表见代理
去年考的是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以前多次考过,仍然有考试的空间。
以前没有考过的点,比如被代理人能够反证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或者合同书是捡的、偷的,这种情况下表见代理不成立;如果是借用的表见代理也不成立,这种情况下由出借人和借用人一起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
1)中止事由;
2)中止的时间要求:在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3)中止的效力:发生中止事件的时间从诉讼时效里扣除。
(3)诉讼时效的中断:三条理由,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才有中断问题
(4)诉讼时效结束以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发生一个新债务问题,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起算。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