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预测:刑法考点及精选模拟题
来源:优易学  2011-9-17 10:08:0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例3】关于行为对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赌博罪中的赌资是行为对象;【错误,赌资是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B.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使用假币罪、假冒***罪中,伪劣产品、假币、假冒的***是行为对象【正确,出于行为定型的需要,有的犯罪工具也被认为是行为对象(本身不体现法益)】
  C.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是是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但也是行为对象;【正确,出于行为定型的需要,有的犯罪工具也被认为是行为对象(本身不体现法益)】
  D.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不是,如抢劫既侵犯人身,也侵犯财产】
  【例4】关于结果加重犯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HIJ)。
  A.行为人A对被害人B实施了伤害行为,由于B重伤,不能回家照料家中的母亲,致使自己的母亲饿死,对A认定故意伤害致死。【错误:加重结果的被害人限于基本犯的被害人。】
  B.行为人A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C而仍实施伤害行为,造成C死亡的,对A应认定故意伤害致死。【正确:对行为对象的范围不能作僵硬的限制,而应注意认识错误的情形以及基本犯罪行为的特点。】
  C.行为人在夜间入户抢劫,在劫得财物后仓皇而逃,在逃跑过程中过失将被害人家中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对行为人可以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错误:加重结果必须由基本行为(单一行为+复合行为的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造成,但是,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机会中的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D.张某和王某因争车位发生争执,两人在车棚顶上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两人从车棚顶摔下,导致王某颈椎脱位并骨折,呼吸系统衰弱,最终死亡。对张某可以适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错误:造成加重结果的基本行为本身必须具有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性,如果基本行为没有该种特别危险性,只是由于偶然原因发生加重结果,该加重结果不能评价为结果加重犯。由于从车棚顶摔下的行为不是张某一人所致,殴打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王某死亡的特别危险,不能认定张某故意伤害致死。】
  E.强奸妇女致使被害妇女与其丈夫离婚的,可以认定刑法第236条的“其他严重后果”。【错误:实害犯 → 程度与性质不属于基本犯的结果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类型:(1)抽象危险犯 → 实害结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144条);(2)具体危险犯 → 实害结果:放火致人死亡的(115条);(3)实害犯 → 性质相同的更为严重的实害结果:伤害致人死亡的(234条);(4)实害犯 → 性质不同但更为严重的实害结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257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63条)。】
  F.A在抢夺B数额较大的财物时,过失导致B的身体轻伤,认定A犯抢夺罪,适用“严重情节”的刑罚;【不能,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原本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动用刑罚,如果选择加重的法定刑,便间接的处罚了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
  G.行为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后,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应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时或之后,被害人自杀自残或因自身过失等造成严重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H.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造成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由于基本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故意伤害致死,只能认定故意伤害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行为结束后,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导致严重结果发生的,不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I.在放火案件中,放火行为必然导致消防人员的灭火行为,故消防人员正常的灭火行为仍然不能避免消防人员死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认定为放火致人死亡。但是,如果消防人员对情势判断失误,异常灭火行为导致自身死亡的,则不宜将该死亡结果归责于放火者。【正确】
  J.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或儿童等行为,必然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犯罪人。但是,如果警方由于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人质死亡的,则不能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绑架致人死亡;【正确】
  K.行为人进入普通住宅后,以为墙上挂的是普通绘画而实施盗窃行为,结果盗窃的是价值连城的世界名画的,对行为人应适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错误:当刑法将财产损失或者数额较大作为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加重根据时,如果基本犯是故意,则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也应限定为故意,因为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不具有可罚性。】
  L. 遗弃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错误: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例5】关于结果加重犯的量刑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抢劫致人死亡的(含故意与过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死刑只能分配给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不能分配给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严格区分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对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不宜判处法定最高刑。】
  B.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死刑不能分配给致人重伤的情形。【严格区分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对于致人重伤的,不宜判处法定最高刑。】
  C.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在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属于“情节严重”,但是,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和果实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均为3年,因此只能适用3-6年的法定刑。而不能适用7年以上的法定刑。【在刑法对加重结果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量刑时应以加重结果触犯的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相比较,确定均衡的刑罚。】
  【例6】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轻轻的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乙的疾病,但是甲对此毫不知情。
  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根据客观说,乙属于特殊体质者这一事实是客观的,所以存在因果关系;】
  2、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主观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根据主观说,由于行为人对乙的特殊体质不能认识,所以因果关系不存在;】
  3、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折中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根据折中说,由于一般人对乙的特殊体质有认识,所以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4、试问行为人甲的罪责?【即使根据客观说因果关系存在,但是只要行为人对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事实完全无认识时,否定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从而否定罪过,得出无罪的结论。】
  【例7】关于相当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03年.卷二.41题:正确;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B.甲欲杀乙,在河边对乙猛砍数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将其扔到河里,然后离去,15分钟后,乙被溺死,甲应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介入行为人的行为:伤害行为是实行行为,后来介入的行为人自己抛弃被害人的行为,与前面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是实行行为的延伸,行为人自然应当对最终的死亡结果负责】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介入第三者的行为:03年.卷二.41题:正确】
  D.A重伤B,B住院时地震死亡,A不应对B的死亡结果负责;【介入了自然力:自然界的变化,是一种异常的现象,地震的出现,是对B死亡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介入因素,切断因果关系。】
  【例8】关于不作为犯和结果加重犯及其他情况的因果关系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EFG)。
  A.根据刑法第416条的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时,如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就不会造成严重结果,此时就可以认定不解救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确】
  B.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导致其重伤,李某在医院治疗期限,医生手术上有些微失误,李某的伤口感染死亡,张某需要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责;【错误:如果医生在抢救时发生重大失误,就可以认定是医生重大失误这一介入因素造成的死亡结果;但是,如果医生的失误很小,李某之所以感染,主要因为张某下手太重,该行为本身存在导致结果加重的可能性,可以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张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甲入室抢劫,乙按照甲的安排在室外望风,甲在翻入被害人H家里后,发现H及妻子S均在家里,甲在主卧室制服被害人S后,到处搜寻财物。甲在使用暴力压制另一名被害人H的过程中,遭遇被害人反抗并大声呼救,即将H砍死。事后,甲、乙二人携带赃物仓皇逃跑,甲对乙隐瞒了杀人的事实,乙要对H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乙即使没有亲手杀H,也要对H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乙的帮助行为和H 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抢劫罪是重罪,在共同抢劫的场合,实行犯遇到被害人反抗时,对被害人使用杀伤的额暴力,并不是异常情况,而是经验上通常会出现的结果,因此,不能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在主观上,乙对H的死亡至少具有过失,甲事后隐瞒杀人的事实,对乙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没有任何影响。】
  D.某毛笔制造工厂老板,将一些中国山羊毛笔交给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加工前这些毛笔必须消毒,但老板没有这样做,四个女工因为感染炭疽杆菌而死亡。事后发现,即便使用所规定的消毒剂消毒,仍无法杀死在当时欧洲并不曾有过的炭疽杆菌病毒。如果老板明知有病毒仍让工人加工制作上述毛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老板没有消毒的行为是过失,则老板无罪;【因为行为人应尽的义务是无效的义务,因此虽然违反义务制造风险,但该风险并未实现,因此,如果老板有故意致使女工受感染死亡,可成立杀人未遂,如果仅仅出于过失,则完全不可归责。】
  E.医生甲在知道病人乙对奴佛卡因过敏的情况下,为乙注射了可卡因,结果造成了病人的死亡。如果能够确定注射同样剂量的奴佛卡因病人必死无疑的话,就可以排除医生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能够比较容易地得到证实,而且已经对行为对象带来了较之通常的危险明显要高的危险。该案不存在明显较高的危险。】
  F.玩了一夜麻将的司机A因过于疲劳,驾驶面包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停车睡觉,以13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的另一大货车司机B急忙刹车,仍然发生了相撞事故,并导致A及同车的C、D、E共四人死亡。但是,假设B以低于限速的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B还是有极大可能会撞死A等四人。B不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事后的鉴定报告分析,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B即使彻底履行注意义务,结果也极有可能会发生的,就不能追究B的过失责任。】
  G.卡车司机甲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超越一辆自行车,车间距离只有75公分。在超车时,原本已经酩酊大醉的骑自行车者乙,因为醉得厉害而瞬间向左闪,以至于跌落于车座后轮底下被车碾过。事后确定,即使司机审慎地履行注意义务,保持安全距离,以乙酩酊大醉的程度,车祸仍然可能发生,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一个没有喝醉的被害人当卡车司机过近超车时,通常会向右闪,而不致被撞倒,也就是说如果在正常情况下,是否保持安全距离并不重要时,则 “卡车司机撞死骑车人案”中的卡车司机不可以过失犯进行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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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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