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多项选择题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1-5 10:43:3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88.某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建一座化工厂,向某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某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上述四个职能部门联合为某公司办理手续
  C.拟建化工厂附近居民对核发该项目许可证照享有听证权利
  D.如果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条件,某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全部证照
  答案:AC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选项A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市政府“可以”组织上述四个职能部门联合办理,也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办理,还可以组织上述四个职能部门集中办理。选项B中的“应当”二字错误。建设化工厂直接涉及附近居民的重大利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选顶C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2款,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题干中并末明确采取上述方式办理,而且第42条第2款规定的45日可以延长15日。据此,选项D错误。
  89.对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A.10岁孤儿王某起诉要求乡人民政府顿发孤儿生活供养证的
  B.伤残军人罗某起诉要求县民政局发放抚恤金的
  C.张某被工商执法人员殴打致残起诉要求赔偿的
  D.王某因公致残起诉要求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支付保险金的
  答案:B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据此,选项BD正确。
  90.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2年和2004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
  B.小王2004年7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市法制办工作,因表现突出于2005年1月转正
  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D.县财政局办事员田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在申诉期间财政局应当保留田某的工作
  答案:ABD
  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83条第1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选项A中李某考核不称职并非“连续两年”,据此选项A错误,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即“转正”必须经过一年,选项B仅为半年,应选。选项C符合《公务员法》第86条规定,不选。根据《公务员法》第91条第2款,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据此,选项D错误,应选。
  (2006年)
  80.李某购买中巴车从事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某县国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并决定罚款1000元。后因李某逾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国税局将李某的中巴车扣押,李某不服。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对缴纳税款和罚款决定,李某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李某对上述三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向某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申请
  C.对扣押行为不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D.该国税局扣押李某中巴车的措施,可以交由县交通局采取
  答案:AD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纳税争议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不是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起诉,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所以A应选,C不选。
  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欠缴的税款和罚款加起来不过2500元,而中巴车的价值显然超过了2500元;此外,国税局要么自己执行,要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应当交由县交通局采取。所以D项错误,应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B项说法正确,不选。
  81.关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自然人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B.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外,政府采购人不得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否则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C.两个以上的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D.中标的供应商必须依法自行履行合同,不得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答案:ABD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A错误,应选。第22条第2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B错误,应选。第24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C正确,不选。第48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所以并不是绝对不可以分包,D错误,应选ABD.
  82. 2006年5月2日,吴某到某县郊区旅社住宿,拒不出示身份证件,与旅社工作人员争吵并强行住入该旅社。该郊区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吴某处以300元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处罚决定
  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该处罚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
  D.吴某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应当先中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C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所以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吴某处以300元罚款,A项正确,应选。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以派出所不能当场决定时吴某处以300元罚款,B错误,不应选。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郊区旅社在这里是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C正确,应选。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不再复议前置。D错误,不选。
  83. 1997年沈某取得一房屋的房产证。2001年5月其儿媳李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在申请书一栏中填写“房屋为沈某、沈某某(沈某的儿子)共有”,但沈某后领取的房产证中在共有人一栏空白。2005年沈某将此房屋卖给赵某,并到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赵某领取了房产证。沈某某以他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赵某和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沈某某和李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C.某市房管局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D.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
  答案:B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沈某和李某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房屋登记的撤销,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A错误,不能本题正确选项。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存在某市房管局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等三个行为,而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因此本案的审查对象是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的合法性问题。B和C两项是正确的,D项说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也是不正确的。本案的核心应该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房屋登记的行为又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不是合法行为而不是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可见D是错误的。
  84.关于行政监察机关及其职责、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监察业务上,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之问是一种指导关系
  B.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C.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D.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所属的乡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实施监察
  答案:BCD
  解析:根据《行政监察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因此,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之间是一种领导关系,A错误,不选。第8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B正确,应选。第27条规定,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C正确,应选。第16条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D正确,应选。
  85.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辆“五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某市工商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是某国外某一品牌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该批汽车的技术参数,某市工商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结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公司在提供图片及技术参数时,应附有说明材料
  B.若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法院应不采纳该鉴定结论
  C.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
  D.对某市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
  答案:A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A正确,应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62条第(三)项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B正确,应选。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条件之一,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是某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所以C正确,应选。该案中工商局没收的是乙公司非法销售的某外国品牌汽车,并非甲公司订购的国产车,甲公司对该批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原则,对于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没有原告资格。D项错误,不应选。
  86.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都涉及到被许可人实体权利
  B.规章的修改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
  C.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授予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D.注销是行政许可被撤销和撤回后的法定程序
  答案:ABD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69条都规定了这样的原则: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变更、撤销、撤回,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被许可人可以获得补偿或赔偿,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都涉及到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A正确,应选。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B正确,应选。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C中间缺少“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即在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存在过错时,对于相对人非法获得的利益,不予保护。C错误,不选。第70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撒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D正确,应选。
  89.某省甲市南区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个月未得到南区人民法院答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B.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C.郭某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D.因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南区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
  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AB正确,应选。
  88.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只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才承担赔偿责任。市规划局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A说法错误,不选。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属规划局的职权范围,县土地局和乡政府属于越权行为,正确,应选,同理,C应选。在规划局通知张某停工后张某仍继续施工,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应选。
  89.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家对受威胁区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
  B.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C.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D.关闭动物交易市场
  答案:BC
  解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1条规定,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BC正确,应选。AD是对“疫区”可以采取的措施,不选。
  9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的财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王某释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的行为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乙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公安局行为违法井请求国家赔偿,法院应当受理
  D.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还款是基于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的还款行为有效
  答案:BC
  解析:A、B项矛盾,因此只有一项能入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本案中公安机关将王某传唤至公安局,要求其签订还款协议书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刑事侦查的职权范围,属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项正确,应选。乙公司的财产被公安局扣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C项正确应选。D项的说法不成立,既然基于民事权利,甲、乙两公司之间就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主动采取强制措施解决民事纠纷。甲公司与王某之间的还款协议书不是在当事人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具有约束乙公司的效力,所以乙公司的还款行为无效,D错误,不选。
  (2007年)
  80.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该批准行为涉及张某等人相邻权,故张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C.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10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答案:BC
  解析:《行诉解释》第13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所谓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对与其相邻的他人不动产所享有特定支配权。主要包括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本案涉及张某等人的相邻权,因此张某等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所以A项是正确的。《行诉解释》第14条第三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张某等原告为20户居民,肯定是超过5人的,所以应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不是2至5名诉讼代表人。所以B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条的表示是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而C项中说的是法院“可以”通知。所以C项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所以D项是正确的。
  81.刘某参加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市卫生局查明刘某在报名时提供的系虚假材料,于是向刘某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告知书》。刘某提出听证申请,被拒绝。市卫生局随后撤销了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市卫生局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B.撤销《医师资格证书》的行为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C.市政府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D.市卫生局撤销《医师资格证书》后,应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销
  答案:ACD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刘某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报名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所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市卫生局有权撤销其《医师资格证书》,另外,该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也有权撤销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本案中市卫生局的上级行政机关是市政府,所以市政府也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此外,符合《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而不需要履行听证程序,所以AC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所以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在被卫生局撤销后应依法注销。所以D是正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82.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约定乙以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作抵押。双方在镇政府内设机构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该所出具了《证明》。因乙不能归还到期贷款,甲经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乙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甲遂对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抵押证明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土地管理所
  B.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政府
  C.镇土地管理所出具抵押证明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抵押证明违法
  答案:BCD
  解析: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有对外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本题中的镇土地管理所显然不是行政主体,本案应以镇政府为被告而不是镇土地管理所。所以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由于镇土地管理所并非行政主体,因此对外作出的证明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所以C是正确的。证明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对于非行政主体作出准行政行为,法院应该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法律教 育网 编辑整理]所以D是正确的。所以BCD是正确的。
  83.罗某受到朱某的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三天后,罗某了解到朱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罗某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确未履行法定职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朱某已被刑事拘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起诉
  B.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C.法院应当判决公安机关赔偿罗某的精神损失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答案:BD
  解析:公安机关接到罗某的报案后,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已经表明公安机关并没有履行其职责,尽管加害人朱某已经被刑事拘留,但仍不能免除公安机关的责任。所以A是错误的。根据《行诉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根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可知,法院应判决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此外还可以进一步证明A项观点是错误的,B项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几种情况,精神损失并没有归在获得赔偿的情况之下。所以法院应当驳回罗某的行政赔偿的请求。所以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所以BD是正确的。
  84.县烟草专卖局发现刘某销售某品牌外国香烟,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刘某拒绝签名,随行电视台记者张某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该局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15条外国香烟。刘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县烟草专卖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县电视台拍摄的现场录像、张某的证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现场录像应当提供原始载体
  B.张某的证词有张某的签字后,即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C.现场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和刘某的签名
  D.法院收到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答案:AD
  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所以现场录像应提供原始载体,所以A是正确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根据该条的规定,张某的证词不一定要有其签字才能作为证人证言,也可以采取盖章等其他的方式证明,所以B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C项中表述的现场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是不符合第15条的规定的,所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所以D项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85.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答案:ABC
  解析:《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张某不能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所以A是应选选项。《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B项中刘某的侄子在刘某任局长的工商局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是不符合第68条的规定的,所以B为应选选项。《公务员法》第70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C项中王某的妻弟与王某是姻亲关系,王某参与调查的企业偷税漏税案件与其妻弟有利害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的规定,王某应当回避。所以C是应选选项。D项中,尽管李某与其妻子都在公安系统工作,且妻子在李某担任局长的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工作,但是因为李某与妻子不存在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的情形,妻子也不是在派出所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所以D项表述的情形是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的,所以不应选。故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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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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