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公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来源:优易学  2011-5-19 17:43:0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

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

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

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

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

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

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

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

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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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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