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代建制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
来源:优易学(YouYiXue.com) 2011-12-6 17:30: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两管",指代建单位基于其"代表权"和"代理权",拥有对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和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管理权"。 
    
  四、结语:完善"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三方代建合同"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推行代建制的三项政策目的。
    
  但"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也存在问题:
    
  与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委托代理制度的规定有所不符。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属于行政法(财政法)上的主体,怎么能够与属于平等当事人的"民事主体"(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在北京市的试点中,由北京市"发改委"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浙江省的试点中,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按照《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招标选择代建单位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代建制就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合同,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不妥。     
  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委员会",不宜直接成为代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解决问题须从改变出面签订合同的"委托方"(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性质入手。     
  如果能够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之下,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项目管理机构",由该"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出面选择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即可使"三方代建合同"成为符合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新型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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