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代建制在奥运工程中的实践
来源:优易学(YouYiXue.com) 2011-12-6 17:30:2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五个问题关于履约担保问题,我查了查,担保的问题在我们建设工程里面只是招投标法里第46条做了个规定。规定说呢,招标文件里面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要求提交,这句话提出来后呢,我们建设部出来一个89令,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出了一个30号令,里面就把这个投包保证金确定下来了,原来是50万现在是80万。所以对这履约担保文件就这么一个规定。那么在我们这个代建工程中应不应该推行担保,按照担保法来说,担保是双方的。有履约就有支付担保,是对等的。但是担保法又规定,政府不能作为担保人。这样带来一个问题就是不可能对等,那么履约担保怎么定的问题;如果允许履约担保的话,还有费率问题。定多少合理?这样带来一个现实问题。
    
  第六个问题,我们现在推行的代建制与现行的体制规定不配套的问题现在已经显现出来了,我们原来的体制是基于什么设计的呢?是基于建设单位作为建设的主体,这样来设计的。那么我们现在呢,就是出现代建制以后,就是有委托人、代建人、还有使用人这样三方形成的格局,这样与原来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是不同的,这样推行以后,我们后面所有的规定都没有改变,就使的我们代建人确定以后办很多的手续都办不了,也办不下来,因为有立项。立项是立哪个单位?是代建人的,代建人可以作为项目的主体吗,不可以。那可能就是使用单位。那使用单位不管呢。这就是立项的问题。土地许可证的问题,规划许可证的问题,还有我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以及到最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里面都涉及代建人起什么作用,代建人能不能作为主体,我们政策是不配套的。这是管理部门比较多,因此就是说制度不配套的问题也是很明显的。
    
  第七个问题,是代建项目的财务问题。我们现在碰到的是代建单位在他手上有两笔费用。一笔是代建管理费,还有一笔是工程建设资金。我们现在把委托人的资金给代建人的,代建人来管理这笔资金。给他以后就带来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第一个我们代建制的资金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资金,如果属于代建单位的收入,那你就要交营业税的。也就是说代建管理费交营业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建设资金划入到代建单位以后形成的收入也要交税,这个不合理,而且这个在税法上也没有规定。第二代建单位收取建设资金以后,开据什么样的收据或发票。大家知道我们票据一共有三种:第一种普通收据、第二种事业单位的银前税票、第三种是营业税票。首先说,事业单位的银前收据,目前我们代建单位都是企业,你不可能用事业单位的发票,你也拿不到。第二,开营业税票,只要开,进入你的营业帐户,直接就划走了,现在都是电脑联网的。所以说也存在问题。现在就只剩下普通收据了。所以说我们到底用哪一种。这是财务的问题。第三个问题,代建项目竣工以后,关于档案的移交问题,主要是财务问题,移交给使用人,怎么移交?怎么移交,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明确。比方说我们是代建单位,所有的票据都在我们手上,很完整。我要移交给使用单位,到最后票据遗失了,我们代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我就一份,我移交过去,就没有资料了。到最后审计、审查也好都不在我手上。最后主体责任是谁的,怎么来区分呢?现在没有规定,在我们这也体现出来了。这就是财务遇到的问题。

  第八个问题,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的关系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非常突出,表现在利益问题,为什么呢?原来的使用单位是建设单位,所有权利都在他手上,现在出现了代建人了,那就使使用单位变成了,只提需求,工人,标准,在建设工程里面你很少有说话的部分了,你只起到监督作用了。这样就要有观念的转变。他认为,大选旁我了,使用人就会有想法了。利益是什么利益呢?代建人有奖励政策。到最后呢,资金节余,有部分奖励,代建人越节约越多越好,奖励就越多,这是从代建人角度去说。但是从使用人来说,他不愿意,他认为政府给我批了那么多钱,最好都花掉,我剩的那些钱,我申请立项半天百要了。还有我们使用单位提出来,你发改委立项的时候就告诉我,给我十个亿,给九个亿全花完,如果给我那么多,代建单位使劲压,对我来说一点利益都没有用。所以说这是利益的问题。客观来说,关系问题还体现在我们代建人的素质能力问题。我们现在的代建人刚起步,没有资质,又没有完整的一套,对于代建的管理规定或是对企业的要求。势必我们借用了其他的资质都具有局限性。比如说我们让招标代理机构做代建人,他们是对办理招标代理手续是比较清楚的,你要让他搞施工组织或许是外行呢,造价咨询的你让他审造价可以,但是你让他把计划开例会,把计划安排,这就不是造价咨询机构的强项。造价咨询机构是投资控制强项,等等这些问题使用单位目前来说能力还是又差距的,因此我们就不如明说,他的水平还不如我呢,他凭什么代建呢。这样呢关系就比较紧张。这不是我们奥运工程的问题,因为奥运工程属政府的,代表政府形象的,还好说一点。其他工程的关系比较紧张。出了问题着急的还是委托人,那时使用人办手续,给托着,代建人可能还不如使用人单位关系多,他们也一压你。然后工程进度时间是一样的,你后面时间就没有。什么事情你也办不成。所以我说的这种能力,还不仅仅是业务能力,还有是协调能力,也是很欠缺的。我们奥运工程也碰到这样的问题,很多事情呢都是我们帮他协调,包括行政主管部门。这就是比较现实的问题。
    
  第九个问题呢,是关于代建形式的问题。我们代建一共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全过程代建、还有一种是工程实施阶段代建。到底采取哪种形式比较好。我想各有利弊,也不能说全国程代建就是好的。因为我们已经碰到了这个问题。那也不能说把他说前期管前期就比较好,所以要具体的工程具体对待。
    
  第十个问题呢,关于资金拨付问题。存在什么问题呢?我们直接拨付给代建人的或是使用单位,但是我们财政体制改革的时候,又推出一种办法,即国库集中支付。这样又什么区别呢?财政要直接支付到最终端,中间见不到钱,只有见到支付令。比如说材料供应商,但这种做法是存在问题。按照我们合同法律关系来说:建设单位就是说代建人或使用人也好是和总包有法律合同关系,而材料单位是和总包有合同关系,和你代建人,使用人没有关系的,那么你直接拨付给第三方,那这些钱的监控就成问题。如果形成法律纠纷的话,你没有办法打官司,因为你们没有法律关系。所以这样就带来一个现实问题,你可以直接拨付给第三方,我们没有合同关系。如果出问题,麻烦就大了。所以支付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也反映给我们的财政主管部门了。
    
  第十一个问题呢,是关于节约奖励的问题。我们设想给奖励,但客观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希望代建人发挥最大,我们搞代建就是想把投资控制下来,使的把投资节约下来,给他们一些奖励。但是,我们现在在所有文件里面又不是很明确的,奖励多少合适呢?如果我说奖励30%,那么监察审计马上就会找我,法律依据是什么?没有那就违法。奖励怎么核定基数也存在问题,比如我们以设计概算为基数,我们在设计过程种就会出现设计变更,算不算是超投资;另外材料涨价,算不算是代建人责任,如果不算代建人实际上不存在什么责任,因此奖励也存在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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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个问题,是代建单位能否以企业自身的资格参加招投标的问题。就是说我中标人,我是代建人,但后面还有工程总承包,监理,设计我能不能再允许投标。你可以说不允许,但不允许现在又带来一个问题,施工总承包,是我总公司,我是二级公司,我也是独立的法人,我总公司中了代建了,我二级公司能不能投标,带来这些问题。比如说设计,也可做代建人,我去投标,我去做代建人我还是有优势的,能不能允许呢?施工单位也提到了,监理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我还有一套人马也可以从事两项工作,效益来说还是更好呢。那到底能不能允许呢?招投标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第十三个问题,是代建单位违反规定处罚的问题。代建单位在中标以后,在工程施工中肯定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所以他会出现,作为我们监管部门来说,如果出现这个问题该怎么处罚?监理对这个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都有处罚的依据,但唯独对代建单位没有,出了问题我们怎么办?我想大家比较关心怎么解决的问题。关于代建制体制性障碍问题,我想目前现状这么多多头管理,让哪个部门所牵头来管理,其他部门不配合或配合的不好,如果我们关系很好,可能还行。如果公事公办,那可能就带来问题。 
    
  五、代建制在奥运工程中的解决。 
    
  在奥运工程中我们是采取这样的办法,我们以我们的主管副市长作为奥运工程代建工程领导项目的小组的组长,然后把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的主管领导作为成员。弄成一个领导小组,那么所有的事都让他们来决策,我们08办作为一个办公室,我作为办公室的主任,就是负责把这些事理出来,然后再上会讨论,再决定,这样呢,效率比较高,另外层次比较高。大家定下来后就会实施,那么审计和监察也没有什么意见了。我想呢,这个办法从目前来说是比较好的办法,但是从法制的角度来说不是长远的办法,那只有等法律办法规发以后再过渡这上面来。所以我们是采取这样的办法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
    
  第二,代建单位资质问题。我们考虑到他的局限性,不是所有单位把代建的全过程全部干下来的,例如:设计,他在设计师是强项。但是施工呢,他不懂;施工呢,他在施工是强项。但在项目管理上是外行,所以个人有自己的局限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呢,我们采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方式,就是说宽进严出。进的时候只要符合这个招标条件的,有管理经验的,资金满足的,在担保上加大他的管理力度,在资质上我们就淡化一些,也就是说你可以进来,我们不是非常严格的,所以说就解决了一个问题。我们把这个市场给做起来,如果我们说工程咨询可以做代建,其他都不允许,那后面他是做不下去的。我们的宽进严出呢,你也可以联合,作为投标人来参加这个投标,那我们确实是也中标了几个这样的联合的,也有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单位的,这几种形式都产生了。结果还可以,这是我们淡化资质的管理要素,这是第二个问题的解决。
    
  第三,是招标问题。招标我们是采取公开招标,包括12个项目。公开招标省去我们很多的麻烦,大家知道,政府投资项目不公开招标不合理。如果我们确定一下,比较一下,指定一家来做,谁敢来指定,你今天指定,明天就可能有来告你的,凭什么指定他,不指定我,我的优势比他还强呢。所以我们不指定,我们全是公开招标。按照招投标法的一套办法来实施招投标的,所以招投标是这样解决的。
    
  第四,是取费。取费是我们比较头疼的问题,因为我们是公开招标,那么费率肯定按公开招标竞争形成,我们往往是按财政部建设管理单位的标准都达不到,都往下压。所以我们也不是按照最低价,你就中标。我们呢,是综合评价。就是不仅要看你们的价格,还要看你们的技术标,管理这块内容,也是综合标,在这就是说最低费率也不一定不是中标人这个问题。第二在哪里取费呢?我们在合同里面把代建单位管理费以外的内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比如说科研编制费,招投标的代理费,工程造价的咨询费等等这些不属于代建单位管理合同中的内容,可以单独核算。也就是说就剩下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在形成竞争。这样风险就相对小一些。 
    
  第五,履约担保的问题。这个问题,我想解决起来也是比较困难的问题,我们发改委发过一个文件:履约担保是10%-30%。大家可以想一下10%-30%是什么概念呢?我们有个工程投资10.9亿。如果我们按照10%-30%的比例话。我们担保要达到1.1亿和1.3亿。你才能够来投这个标。大家知道我们现在目前是什么样的现状呢?我们现在有没有这样的履约能力,我们要把这个市场发展起来,我们注册监理机构注册资金才100万,还有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注册都很低,我们施工企业注册资金虽然很高,如果把施工单位纳入到这里面来管,你们想我们10.9亿,他的代建费才700多万。如果我把3.3亿的保函是现金压在那,我们财务怎么办呢。你们可以算算。能实现吗?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采取的不仅仅是一种方式,我们采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担保。这样第三者保证书这样几种方式。首先在方式上不仅仅是银行保函,把他形式上多样化。第二呢,把他费率降下来。费率我们定3%-10%。根据不同的工程,工程的基数比较大,那他的费率就相对低一些。那么这样来保证工程按照我们所说的,健康的发展下去。这是担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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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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