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试谈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来源:优易学(YouYiXue.com) 2011-11-10 13:57:2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格次,并客观、公正地做出验收结论(即:优良、合格、不合格。)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这种活动以采购合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产品说明书等为验收依据,以采购项目实施结果为对象,以科学合理的方法为手段,以验收报告为最终产品,它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环节。在我国,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验收报告成为评价采购活动实施结果的唯一标准。如何搞好这项工作,是摆在各级政府采购机构面前的重要任务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前,由于全国各地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程度不同,对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界定五花八门,验收方案和验收报告格式及条款形式各异,不尽科学、合理,这种现象至今在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对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对此,笔者结合几年的工作实践,就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验收中应注意的问题、验收方案及验收报告的格式及应具备的条款等问题,谈几点体会和看法,以规范验收行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 
  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阶段划分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阶段划分因项目的不同而稍有差异,但按其实施的整个过程均可分为验收准备阶段、验收实施阶段和验收报告的形成阶段。 
  (一)验收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熟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项目编号、受理时间、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验收申请的递交时间、采购单位对申请验收所持的意见等事项。待条件成熟时,根据采购资料编制项目验收实施方案。方案的编制要规范、科学、可行,拟定的验收专家应符合项目要求,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验收实施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验收小组召开项目验收预备会,就项目基本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程序、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及各自在验收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作明确规定。验收预备会结束后,现场踏堪检查,逐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项目说明书等进行实地验收,对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好记录,并提出改正意见。 
  (三)验收报告形成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召开项目验收评定会,汇总验收意见,评定验收结论。在验收评定会上,验收小组各成员就自己所负责的验收事项作汇报,分别交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项目的成功点、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等。然后根据验收小组各成员就项目验收的总体评价确定验收的格次,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即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编号,采购单位及供应商的名称、经办人、联系方式、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追加或减少金额、开工日期、完工日期、验收日期,项目简介、采购实施情况、存在问题、要求与建议、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签字、采购单位、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确认意见等内容。
  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负责,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或者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会同专业机构共同负责,但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除外。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 
  (三)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五)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八)验收时间的约定: 
  1、货物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收。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或非标产品,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工作。 
  2、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工作,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九)阶段性验收约定。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报告。最后一次付款,如有质保金的,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无质量方面异议的,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采购合同及有效凭证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否则,采购人还需出具验收报告。 
  (十)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应填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三份,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财政部门支(拨)价款的必要文件。
  三、采购项目验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验收时间确定的合理性。验收时间的合理性是验收成功与否的前提。验收时间一般为项目完工,并经调试运行正常后一周内组织验收,验收时间确定的依据是验收申请和合同有关规定,验收申请由供方提出,经需方同意并盖章后向验收组织方呈送。验收组织方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积极拟定验收实施方案,方案对验收时间的规定应当合理,既不能强人所难,也不能违背客观事实,必须征得采购单位、供应商和所聘请技术专家等与验收有关的人员同意后方可确定,否则,等条件成熟时再组织验收,绝不能单方确定,冒然验收。 
  (二)验收小组组成人员的合法性。验收小组组成人员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验收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因此,在确定验收小组的组成人员时,要慎之更慎,绝不能掉以轻心,给验收结果蒙上一层面纱,影响项目验收结果,损伤采购单位利益。验收小组人员组成一般参照政府采购法对谈判和询价采购中,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规定确定,即:验收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供应商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若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验收,则需有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参与。对复杂的项目同时需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三)验收过程的简洁性。验收过程既不能复杂化,更不能流于形式,使验收失去实际意义。在验收时要根据职责分工正确把握,对关键性设备或工程核心部分要重点验收,详细查看,对整个项目影响不大的部分,如多媒体网络教室技术工程中音箱及插线板的放置位置,部分制度上墙,终端机的放置形式等,则可简化其验收程序,只要符合基本规定和需方要求即可,不必过分强求,喧宾夺主,以保证验收时间和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计划完成各项验收任务。 
  (四)验收结论的客观性。验收结论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着供需双方的利益,若有半点虚假,则会使供需双方中某一方利益直接受到损失,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声誉。因此,在综合评价验收结论时,要客观公正,既不能夸大事实,将验收结论黑白颠倒,也不能缩小事实,蒙混过关。而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项目的成功与失败做出忠肯、客观、公正的评价,确保采购质量。 
  (五)问题处理的公正性。验收结论的确定,并不表示验收活动的结束,对整体验收合格的项目,就其存在的小问题要限期改正;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同样需限期完善和修改,待彻底处理好后重新组织验收。在这方面,应正确把握,客观公正的分析处理,绝不能将一切问题都划归于采购当事人某一方,而应依照合同规定,该由供应商承担的责任及事项由供应商负责处理,由采购单位承担的责任及事项由采购单位自行处理,以确保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平等地位,消除因存在问题处理不公而造成的负面影响和不必要的麻烦。  
  四、验收方案及验收报告的格式和应具备的条款 
  (一)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是对验收程序和具体验收事项所作的计划,其条款主要包括项目简介、验收时间、验收依据、验收方法、验收内容、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验收程序等七项内容。按采购类别的不同可分为货物类验收报告和工程类验收报告。货物类验收方案较为简单,一般情况下可不形成书面文字,只作好准备即可,而工程类项目则需以书面形式形成较为完备的验收方案。
  (二)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是对整个项目验收情况所作出的最终评价,它是确定项目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验收报告分货物类验收报告和工程类验收报告。在工程类验收报告中,根据工程的特征不同又可分为技术工程和装饰改造工程、土建工程等,由于其技术含量和施工程序不同,验收报告也不尽一致。因而各类验收报告的格式和应具备的具体条款差异较大,但其基本条款一般应包括采购当事人基本信息、项目简介、项目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要求与建议、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签字,采购单位、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的确认意见等八项内容。现分别介绍如下: 
  1、货物类验收报告。这类验收报告较为简单,一般情况下由供需双方组织验收并以书面形式正式打印填写,经集中采购机构审核确认即可。 
  2、工程类验收报告。工程类项目验收报告较为复杂,需以书面形式正式打印填写。 
  总之,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是对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结果的检测和总结,也是对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和所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最终评价和认定,如何搞好这项工作,不但需要有健全的制度规定,科学合理的验收程序、富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而且需要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的精心组织,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在市场竞争机制的激励下,健康全面发展,从采购活动的最后环节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或豆腐渣工程对政府采购这一“阳光工程”的危害。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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