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十六)
来源:优易学(YouYiXue.com) 2011-12-28 11:44:2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案例16》

在某国际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规定由业主支付海关税。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为10天。在承包商投标书中附有建筑材料、设备表,这已被业主被批准。在工程中承包商进口材料大大超过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在承包商向业主要求支付海关税时,业主拒绝支付超过部分的材料的海关税。对此,承包商提出如下问题:(1) 业主有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超过部分材料的海关税?

(2) 承包商向业主索取这部分海关税受不受索赔有效期限制?

答:在工程中材料超量进口可能由于如下原因造成:

(1)建筑材料设备表不准确。

(2)业主指令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由此导致材料用量的增加。

(3)其他原因,如承包商施工失误造成返工、施工中材料浪费,或承包商企图多进口材料,待施工结束后再作处理或用于其他工程,以取得海关税方面的利益等。

对于上述情况,分别分析如下:

(1)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表中的数字一样,材料、设备表也是一个估计的值,而不是固定的准确的值,所以误差是允许的,对误差业主也不能推卸他的合同责任。

(2)业主所批准增加的工程量是有效的,属于合同内的工程,则对这些材料,合同所规定的由业主支付海关税的条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对工程量增加所需要增加的进口材料,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海关税。

(3)对于由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其他情况,应由承包商承担。对于超量采购的材料,承包商最后处理(如变卖、用于其他工程)时,业主有权收回已支付的相应的海关税。由于要求业主支付超量材料的海关税并不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的,所以这项索赔不受索赔有效期的限制。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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