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真题精选及答案解析(五十三)
来源:优易学  2011-12-7 10:12:4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2008年单项选择第20题)
4.国有公司、企业的( )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A.工作人员
B.董事、经理
C.董事、监事
D.高级管理人员

4.正确答案:B

真题解析:本题考核的考点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他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因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007年单项选择第l4题)
5.下列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是( )。
A.未经许可,在其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B.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C.变造他人的专利申请文件
D.制造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5.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行为。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本题中,选项ABC中的内容都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有选项D的内容不是。

(2007年单项选择第l5题)
6.警察甲与警察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枪向乙瞄准、开枪,同时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故意犯罪
C.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D.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6.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l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一般认为,区别故意与过失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并且意志上是一种希望或者放任心态的,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认识,但意志上过于自信地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主观上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本题中,警察甲主观上不希望打死警察乙,从意志因素上看,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是不希望的,只有由于甲的疏忽大意,没有检查执勤枪中是否有子弹,结果导致了乙的死亡。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有认识能力而因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其主观上是一种疏忽大意的心态,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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