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律师实务之签订企业并购协议
来源:优易学  2011-12-26 11:46:1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1.企业兼并协议概述
  并购双方经过艰苦的谈判,在充分协商并就企业并购诸多事宜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下一步的工作就是由并购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签订企业兼并协议,或者说企业并购合同。由于企业并购是一项极为费时、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加之交易标的也很复杂,所以企业兼并协议作为保护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书显得至关重要。由于标的复杂,所以企业兼并协议通常由一系列相关的合同组成,可以分为《并购意向书》和正式的《企业并购协议》两类。
  《并购意向书》是并购双方谈判后就并购事宜达成的初步协议,也可称为 《备忘录》。其作用在于:并购双方达成的初步协议可以作为继续磋商的基础,同时可依此作进一步的审查作业。并购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一般由双方在并购意向书里面明确约定。通常来说,意愿书中的某些条款,往往是会具有约束力,如保密条款、费用分摊条款、谈判期间目标企业不能再与他人洽商并购条款,而其他条款则不具约束力。
  签订《并购意向书》后,双方即有一个初步的谈判方案,在此基础上双方就并购细节继续磋商直至形成最终的兼并协议。依据企业并购交易方式的不同,兼并协议的内容和形式也有不同。
  如果采取资产收购方式,则兼并协议比较简单,并购双方只要签订《资产购买契约》即可。资产购买契约侧重于详细说明并购标的的各项财产,并将其列为附件。
  如果采取股权收购形式,则较为复杂:若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全部的股权,那没并构双方须签订《股份购买契约》或《股份转让契约》;若是只并购一部分股权,则并购双方还需要再签订《股东协议书》(或《合资契约》)。签订股份并购契约时,通常常同时需要签订很多互有关联而必须同时洽商而定案的契约,如在完全股权并购下的人员留任契约或竟业禁止契约。甚至包括在形成合资企业下的技术授权、供应或销售契约。
  如果采取合并的并购交易方式,那么依据合并的形式不同,可以签订《吸收合并协议》或者《新设合并协议》。
  无论并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是何种类,有一些条款是基本的共用的条款:如并购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并购协议的标的、并购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被转让企业在转让前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的交接事宜、被转让企业员工的安排、与并购协议的各种税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及其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但是不同的兼并协议其侧重点是不同的,下面逐一详细论述。
  2.各类兼并协议
  资产收购洗协议、股权收购协议、合并协议作为企业兼并协议的三种最主要的协议,协议主要条款上有共通之处,也有各自的侧重点。
  (1)各类兼并协议的共同的重要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可谓是兼并协议中的最长的条款。内容也极尽繁琐,但是这是必须的:因为这是约束目标公司的条款,也是保障收购方权利的主要条款。后面的其他条款又以该条款为基础,所以它对于收购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常来说收购方的法律顾问的资力越深,相关业务水平越高,那么这一条款的内容就越详细,对收购方权利的保障也越全面。
  陈述与保证条款在并购契约上通常表示为买方是“依契约约定的条件及出卖人的陈述及保证下,而同意购买该股份或资产”的形式。据此,卖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账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均应保证它的真实性。尤其关于公司负债状况,买方应要求出卖人就公司人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清单,并保证除该清单上所列债务外,对其他人不负任何债务。
  由于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都极为重要,所以并购双方协商的主要时间,一般花在陈述与保证的范围的磋商,以及如果卖方这些陈述有错误时,卖方应如何赔偿买方。
  2)履行契约期间的义务
  兼并协议签订后可即时履行,亦即卖方交付标的物(如股票),而买方交付价金。但是可能基于某些理由,而使收购契约签订后而尚未完成交割或支付价金。其理由可能是因为须等待政府有关机关核准,或者此项股权移转需债权人同意方有效,或者根本买方还须再作一番审查后才交割。此外,也可能须取得供应商、客户、房东的同意,因为其与该公司的契约中规定,如公司控制权若有变更需其同意,方得延续卖方与该第三人原有的合约,否则可终止契约。事实上,在磋商契约的拟定过程中,买方仍继续其审查工作,以便更了解目标公司状况,发现现存或潜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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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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