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健康保险产品的类别
来源:优易学  2011-12-16 13:05:3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4)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该保险在我国还没有上市的产品。但在国外是比较流行的成熟健康保险产品。
  1)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保障分为四个等级,即医护人员护理、中度安养护理、照顾式的护理、家中护理。但在早期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不包括家中护理。① 医护人员护理。属于在安养中的最高程度者,是在医师嘱咐下的24小时护理,由有执照的护士或护理人员担任,或由治疗医师提供康复治疗。与住院相比,选择医护人员看护较为便宜。② 中度安养护理。其护理程度与医护人员护理相似,不同点在于被保险人不需要接受24小时的护理,也不需要专业医务人员全日看护,即为一种非连续性的医护人员看护。③ 照顾式的护理。为最基本的安养护理。通常不含医疗性质,只是给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起居上予以照顾,护理人员不需要经过专业训练。是否需要照顾式护理由医生决定,护士来监督执行。④ 家中护理。是指护士或治疗师到病人家中做医疗照顾或治疗,佣人提供家政服务或外出看病购药等服务。愈来愈多的长期护理保险单提供了家中护理的保障。因为家中护理比在看护机构价格要便宜,生活要方便,所以深受老年人欢迎。此类保单每天的最大限额为看护机构护理最大限额的50%。
  2)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条件标准。典型长期护理保单对保险金的支付条件都制定了相关标准,一般有:① 日常活动能力失败。日常活动指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从事的活动,包括吃、沐浴、穿衣、如厕、移动等五项。被保险人不能完成此五项中两项活动,即可获得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金。② 认知能力障碍。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有些因认知能力障碍常常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如果按日常活动能力失败的标准要求,这些人不能获得护理保险金。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更客观地确定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增加了认知能力障碍作为保险金给付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某些方面有认知能力障碍,如患老年痴呆症、阿基米德病及其他精神疾患等他就可以得到保险金。
  3)长期护理保险条款的特点。
  ① 给付时间限制。长期护理保险单一般都规定有保险金给付时间限制,给付期限有一年、数年和终身等几种不同的选择。同时规定有20天、30天、60天、90天、100天等多种免责期。例如,选择了60天免责期,即被保险人从开始接受承保范围内的护理之日起,前60天不属于保障范围,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为前次相同原因重新需要长期护理时,一般保险人不再适用免责条款。实际执行中,查清导致被保险人重新需要长期护理的原因是关键问题。
  ② 给付水平限制。保险公司一般在保险条款中列出日常活动表,如饮食、如厕、沐浴、穿衣等,采用梯结构计算给付数额。例如,所有日常活动失败者给付100%的保险金,3~5项日常活动失败者给付50%的保险金等。
  ③ 既往症限制。既往症是在保单生效以前就已存在的伤病。大多数长期护理保单对既往症有所限制,常见的限制期有6个月,也有1年或2年的。也存在不设既往症限制的保单。
  ④ 豁免保费保障。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天、90天或180天起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责任。
  ⑤ 保证续保。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有保证续保条款,有的保证续保到一定年龄,如79岁,有的甚至保证续保到终身,即直到死亡。保险人在续保或更新保单时可以调整或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得针对具体的某个人,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同样风险情况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⑥ 现金价值条款。长期护理保险制定有现金价值条款,当被保险人撤销已缴纳多年保费的现存保单时,保险人会将保单积累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2.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的保险产品较多,是各家保险公司重点经营的项目,其中主要产品有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损失保险。
  (1)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这种团体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责任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发生的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等,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其中,住院费用的给付,是以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进行计算,保单对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和每次住院天数都做出了规定。超出规定标准的住院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和每次住院天数也可以由保险人与投保团体或雇主在条款的基础上协商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签订。治疗费用的给付一般采用两种确定方法:一是列表法,即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各项治疗费用限额,如药品费、注射费、手术费、医用材料费等,并确定每项的保险金限额。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可根据合同团体的需要或员工所能承担的范围,将此费用金额乘上某一系数,以调整其限额。保险人按此确定的限额给付保险金,或代为支付治疗费用。二是根据合理习惯(通常考虑该团体人群或该地区人群的主要病种及发病率、平均费用额度、年龄结构和性别等因素)确定每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无须分项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医疗费用时,保险人在规定额度内给付保险金。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则通常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团体医疗费用通常不承担门诊医疗费用。在各项医疗费用报销中,通常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例如,要求按当地省级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颁布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以及用药目录确定给付金额。超出报销标准或不在用药目录中的用药保险人不予报销或减额报销。
  (2)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是针对企业,团体员工患重病、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情况,专门开发的高额医疗保险。因此,亦称团体高额医疗保险。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在药品、器材、假肢、假牙、血或血浆、诊断服务、预防性药物、门诊治疗、护理及其他很多费用的承保和费用报销方面有许多的限制,如最高给付金额、最高给付比例、最高住院时间、每次住院报销金额等。这些限制给员工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特别是患重病大病的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这就给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这种以排除基本医疗保险的诸多限制为主要目的团体健康保险有较大的施展空间。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通常由团体或雇主与保险人共同协商医疗费用的限额。保险人在协商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以及医疗消费的整体水平来确定不同的支付线和保险金额。并根据各地医疗数据,科学测算相应缴费标准。保险人为了规避费用过高的风险,在签订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中,还常常附加有免责条款及共保条款。
  (3)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主要包括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团体牙科保险、团体眼科保健保险等。
  团体长期护理保险是以团体或雇主为投保人,以团体下属员工(包括退休员工)及其眷属、年长的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保障他们退休后的财产或生活的一种团体保险。该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及保险金给付方式和个人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相同。
  团体牙科保险是以团体或团体雇主为投保人,以团体下属员工为被保险人,为员工所需要的一些牙科服务(包括预防性护理、定期口腔检查、清洗和早期诊断)和治疗提供保障的一种团体健康保险。在很多国家,因牙病的医疗费用要比其他疾病更高,而且牙病的发病率较高,所以牙科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我国尚属新鲜事不多见,一般在基本医疗费用保险中有所涉及,但补牙、嵌牙、洗牙等属免除责任。
  (4)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损失保险。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损失保险,是以团体或雇主为投保人,以团体下属员工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并因此而造成收入损失的责任的团体保险。该保险保单在给付金额、给付期限、给付方式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给付金额的高低与被保险人的正常收入呈一定比例,最高给付金额不会超过被保险人的正常收入;给付期限是从保险合同约定的缺职期之后开始,到合同的最高期间或被保险人的极限年龄;给付方式以合同约定可按月给付保险金。
  实务经营中,根据最高给付期限将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损失保险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类。一年期以上的为长期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损失保险。六个月以内或一年以内的为短期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损失保险。大多数的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损失保险为不超过六个月的最高给付期间的短期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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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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