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健康保险产品的类别
来源:优易学  2011-12-16 13:05:3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又称收入保障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因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概述。失能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或参加工作能力。保险人将失能分为二类,一类是完全失能,是指不能从事任何报酬性工作;另一类为部分失能,是以被保险人员原来从事的职业作为衡量标准;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与其教育、训练及经验相关的职业,但可以从事其他职业以获取报酬。例如,外科医生由于手部受伤,不能灵活运动,不能再做外科手术,但也可以做一般的医疗服务则被视为部分失能。如果一个人因残疾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而不能参加工作,那么他就会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这种收入的损失数额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其时间可能较长,也可能较短。但不管怎样,都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困难。健康保险化解这一困难的就是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收入损失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残废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一种是补偿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的收入损失。保险实际工作中,因疾病致残的更为多见。
  ①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给付方式。给付方式应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给付金额,要能达到保障被保险人失能后能保持正常生活的目的;二是要有利于提高被保险人残疾后重返工作岗位获取报酬的积极性,有利于防止故意延长残疾失能期间和为骗保而自残的行为。因此,保险人在确定最高保险金限额时,要准确了解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例如,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如股利与利息,被保险人残疾期间后续获取的收入;残疾期间的其他收入来源,如团体残疾收入保险和政府残疾收入计划所提供的保险金;目前适用的所得税率。因被保险人的正常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而个人保险单所提供的残疾收入保险金不属于应税收入。一般来说,保险人在了解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的基础上,对低收入者每月所偿付的保险金一般不得高于原收入的85%,此比例随原收入的升高而降低,可能为65%或更少。这样做既可以满足被保险人正常生活需要,又可以促进被保险人重返工作岗位。收入损失保险,在保险金给付的具体操作时,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一旦确定,被保险人就能如期获得保险人给付的额度一致的保险金。
  ②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给付期限。给付期限是指收入损失保险保单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时间。根据给付期限的长短,有长期失能和短期失能两种形态。短期失能收入损失的保险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则是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给付期限,不论生病致残还是意外伤害致残都是相同的。一般给付期限有:从13周、26周、52周,到2年、5年或给付至65岁,如果全残始于55岁、60岁或65岁,可提供终身给付。多数失能为短期失能。约98%的失能者在一年里或6个月内可恢复;若恢复期超过12个月,恢复工作能力的几率锐减,尤其年老者,对此更宜于选择较长的保险给付期间。
  ③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免责期。又称等待期或推迟期。它是指在残疾失能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其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相类似。免责期的设定目的在于排除一些不连续的疾病或受伤导致的短暂的失能;也可以通过对免责期内短期残废的给付的取消而减少保险成本。同时,被保险人在短时间的失能之后,还可以维持一段正常生活,因此,不会给被保险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规定的免责期并不相同,有30天、60天、90天、180天或者一年等,越长的免责期保费越便宜。此外,免责期间允许中断,如被保险人在短暂恢复后(一般定为6个月以内)再度失能。可将两段失能期间合并计为免费期。
  2)残疾的定义。残疾是指由于疾病或伤害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下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固定症状。通常导致残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各公司的保单关于残疾的定义有很多方式,这里只讨论完全残疾和部分残疾的定义。
  ① 完全残废。亦可称完全失能,是指永久性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从事任何职业的工作(原职业的工作或新职业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关于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定义,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学科领域,解释有许多不同,商业保险中关于全残定义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第1种,全残,亦称通用完全失能。大多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单对全残(完全失能)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弹性,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完全致残初期和完全致残(失能)2~5年后(我国通常规定为2年)。在致残初期(失能初期),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惯常职业的基本任务,则可以认定为全残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被保险人可以按规定获取保险金;在致残(失能)2~5年后,被保险人仍不能完成任何与之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任务,才可认定为全残(完全失能),并继续领取残疾收入直至保单规定的给付期。这种定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自愿重返任何一种有收入的职业后就不能再领取全残保险金。
  第2种,绝对全残,亦称完全失能,是指该残疾(失能)使得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任何职业。在过去的失能保险单中全残被定义为绝对全残。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不再采用这种苛刻的定义。
  第3种,原职业全残,亦称原职业完全失能。在我国称为专门职业能力丧失。这类保险保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伤残不能完成原职业的基本任务时,就可以认为完全失能或全残,即可以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无须考虑他是否还可以从事其他有收入的职业。保险公司在签发这类保单时进一步放宽了对从事某些特殊职业者(如钢琴师、医师、律师、等)全残(完全失能)的限制,扩大了保险范围。
  第4种,收入损失全残,亦称收入损失失能。1972年美国和加拿大开发一种特殊失能收入保险,称为收入保障保险。这种保险对完全失能(全残)的定义为: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失能而遭到收入损失,那么它就可以认定为收入损失失能(收入损失全残)。这种保单在两种情况下提供失能(残疾)收入:一是被保险人因全残而丧失工作能力;二是被保险人尚能工作,但因为伤残而致使其收入降低。一般这种保单规定了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所能领取的最高限额和因残疾失能而遭受收入损失的确定方法。
  第5种,推定全残,亦称推定完全失能。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最终是否完全失能在短期内难以判定,为此,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一个定残期限,如180天。如果某被保险人发生了保单规定的伤残情况,而且在定残期限届满时尚无明显的好转征兆,将自动认定为完全失能。例如,某被保险人遭车祸入院,诊断为双目失明,180天后双眼视力没有好转,则可推定为全残完全失能,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一次性领取全额全残失能收入保险金,即使该被保险人眼睛复明,恢复了原职业也不例外。
  第6种,列举式全残,亦称列举式完全失能。有的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列举出被保险人可以被认定为“全残”的情况,只要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出现与列举“全残”情况中某项相同的伤残时,就可以被认定为“全残”或“完全失能”。列举“全残”的情况有: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腰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② 部分残废。部分残废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即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原有职业的某些工作或全日从事其职业的伤残。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进行一些有收入的,但比原来职业收入要低的职业。针对这种情况,许多保险公司提供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该保险单中规定,当被保险人部分伤残时,可在约定期间内领取失能收入保险金。通常该保险金是一个约定金额,是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一个固定比例,也可以应用保单中所规定的公式。按被保险人部分伤残导致收入损失的程度,确定给付保险金。计算公式如下:部分死亡给付=全残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收入)/残疾前的收入。
  ③ 其他给付类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进行有效补偿,通常因条件不同而具有不同类型。例如,通货膨胀条款或生活费用调整给付。对于一个永久失能者来说,保险金的支付是长期性的,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通货膨胀发生的几率较大,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物价上涨带来生活困难,许多保险公司的保单中含有通货膨胀条款,即规定保险金额可随通货膨胀率和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有的保单规定,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由于医疗费用高,引发生活困难,保险人可以支付一笔较大数额的补偿。此外,许多条款还规定如果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得到一定的收入补偿,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时,将扣除被保险人这部分已获得的收入只负责支付其余部分。因此,收入损失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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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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