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健康保险产品的类别
来源:优易学  2011-12-16 13:05:3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3)手术保险。这种保险提供因被保险人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费用。这种保单通常约定保险人承保的各项手术以及每项手术的最高给付金额。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属于必须住院施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4)综合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包括医疗、住院、手术等一切费用。这种保险单的保费较高,一般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连同适当的分担比例。
  在健康保险中最常用的条款有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
  1)免赔额条款。在健康保险中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条款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医疗费用的报销。免赔额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一是针对每次赔款发生时采取单一固定的免赔额;二是全年免赔额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三是集体免赔额。针对团体投保而言。规定了免赔额之后,小额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大额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免赔额的规定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同时也可减轻保险人在这些险种中防范道德风险的压力和工作量。
  2)比例给付条款。或称共保比例条款。所谓比例给付条款,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按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保险条款。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而且健康保险的风险不易被控制,具有经营风险较大的特点。为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险人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制定有按比例给付的条款,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比例给付,既可按某一固定比例(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负30%)给付,也可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即将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由低到高分为若干等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随级别的升高而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则随级别的升高而递减。例如,人寿学生平安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方式就是如此。该条款规定:住院医疗发生的实际费用在扣除100元以下免赔之后按下列方法给付:101~1 000元给付50%,1 001~5 000元给付60%,5 001~10 000元给付70%,10 001~30 000元给付80%。30 001~最高给付限额给付90%,这样既有利于保障被保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后顾之忧,也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3)给付限额条款。所谓给付限额条款,是确定每次保险事故的给付金额条款。由于健康的危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很大,为了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险人在制定医疗保险产品时,对保险金的支付定立最高给付限额条款,以控制总支出水平。此外,某些健康保险产品中,还制定有给付限期条款,确定每一次保险金给付的最长期限。
  (2)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被保险人带来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例如,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这些疾病的治疗会产生巨额医疗费用支出,要有效地转移这种风险通常要求这种疾病保险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满足其支付高额费用的需求。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要求在确认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1)疾病保险的特点。
  ① 疾病保险是一种独立的险种,即主险,保险人可以作单一产品的推销,投保人可任意选择该产品。② 疾病保险提供保障的疾病多为可能给被保险人的生命或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的病种,如脑中风、尿毒症等。而且保障水平较高,以求达到切实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目的。③ 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一般为180天(不同的国家规定可能不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概不承担保险责任,观察期或等待期期满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④ 保险期限较长,疾病保险一般都是终身保险,被保险人一旦投保并按期缴纳保险费将获得终身保险保障。⑤ 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按年、半年、季、月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为了保证保单的效力,通常设有宽限期条款。
  2)重大疾病保险。所谓重大疾病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患保单指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定额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疾病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术、癌症、脑中风,尿毒症、严重烧伤、突发性肝炎、瘫痪和主要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对于这些疾病的具体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的释义。因该险种保障程度高,需求量大,在我国较为流行,所覆盖的病种呈现增多的趋势。
  ① 重大疾病保险按保险期限划分,可以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类。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间内提供保障,固定期间可以按被保险人的年龄(如保障75岁)确定或按年数(如20年)确定,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近年来发展较快,新的险种不断出现。例如,“两全”形态的重大疾病保险,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患重大疾病且生存至保险期末也可获得保险金。另有扩大保障范围,增加高残和身故保险责任的重疾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② 按给付形态划分。重大疾病保险按给付形态可划分为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给付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其中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或高残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患保单所列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一定死亡保额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领取,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等开支,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由受益人领取。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作为身故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通常是以寿险为主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也包含有重大疾病和高残两类。该型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身患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正式确诊)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有30天、60天、90天、120天不等。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该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不仅始终存在而且不因重大疾病保障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险金。独立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目前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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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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