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
来源:优易学  2011-12-16 13:01:3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关于设立保险公司的基本程序。我国对保险公司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设立保险公司需经过申请、筹建和开业3个阶段。
  3)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监督管理。政府对保险企业监督管理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保险公司存在某些违反保险法规的行为时,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若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改正,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决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公司,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可对其实行接管。被接管公司已资不抵债的,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可依法宣告破产。
  4)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取决于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保险业发展程度等因素。一般发达国家对外资保险企业限制较少,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对外资保险企业的开业条件、经营业务范围、投资方向及纳税等都有严格要求。
  (2)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所能经营的业务种类和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对经营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人可否经营保险以外的其他业务,即兼业问题;二是同一保险企业内部,是否可以同时经营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即兼营问题。
  (3)保险条款的监督管理。鉴于保险的专业性以及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有的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条款进行比较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保险条款的监督管理,首先是对保险条款内容的监督管理,即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不少国家还对保险条款的格式、字体和用词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保险条款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保险条款的审批和备案进行操作。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① 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营该项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执行该条款;② 由保险公司自行拟定条款,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③ 由保险公司拟定并使用,但在使用后一定时间内,需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后对条款进行审查,如发现条款中有法律禁止项,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项或显失公平项,则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修改该条款,或终止执行该条款;④ 由保险同业协会依法制定条款。我国1995年的保险法规定采取第一种方式,2002年修改后的保险法赋予了保险公司制定某些保险条款的权限,部分允许采用第二种方式。
  (4)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对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核心是对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险费率监管的目的在于规范保险费率的管理范围,确立保险费率管理的政策及厘定原则;引导保险市场向合理竞争与健康方向发展;促使保险人致力于费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避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发生,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强制费率、规章费率、事先核定费率、事先报批费率、事后报批费率和自由竞争费率等。就大多数国家而言,一般采用事先报批费率的办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了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
  (5)再保险的监督管理。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一般在发达国家,对再保险很少直接进行行政干预,也无具体的法定分保内容。但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一般都由政府出资成立了官方专业再保险公司或开展半官方的政策性再保险业务,并对再保险进行监督管理,达到限制保险费外流,保护本国保险业发展的目的。在我国,保险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坚持优先国内分保原则。此外,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超过一定限额时,超过部分必须办理再保险,至于向哪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法并无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明确了对再保险的相关规定。
  (6)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资金运用是保险企业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也是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手段。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总体来讲有资本金、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保金和保户储金等)和其他资金三部分。保险公司资金存在的形式是各种资产。保险公司的资产按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投资性的资产,其目的在于保值增值;另一类资产属于保险公司营业用等资产。在比较成熟的保险市场上,在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中,投资性的资产一般占绝大部分。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需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寿险公司而言,如果资金运用收益率达不到寿险保单的预定利息率就会发生利差损,导致保险公司的亏损,不仅影响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甚至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履行保险责任,从而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督管理是必要的。
  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资金运用的范围、形式及各投资形式的比例限度等。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包括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中央企业债券,长期大额协议存款,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直接股票投资等,正在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和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等。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遵循投资的基本原则,即安全性原则、多样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收益性原则。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我国保险监管在向市场化、国际化和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监管原则,引入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制度。因此,我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除了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外,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研究制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等配套制度,初步建立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加强内部审计责任人制度研究,强化内部审计在公司内控建设和内控评估中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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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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