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保险合同的内容
来源:优易学  2011-12-14 12:02:0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1.保险合同内容的概念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仅指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在这里我们所讲的保险合同内容指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按照保险条款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1)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事先准备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往往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
  (2)附加条款。又称单项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它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① 扩大基本条款的伸缩性,以适应投保人的特别需要;② 变更原保险单的合同内容,如扩大承保危险责任、增加保险标的数量等,也可以用以减少原规定的除外责任或缩小原规定的承保范围。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叫做基本险;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叫做附加险。保险条款的这种特殊构成决定了投保人只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而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
  2.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将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法律意义如下:
  1)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及保险法规定的适用;
  2)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危险;
  3)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
  4)确定诉讼管辖。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其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
  2)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应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其法律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最大诚信原则。
  (5)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1)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这一概念,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加以衡量的。
  2)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6)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承保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① 用年、月、日来表示,如财产保险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有的是二年,有的是五年、十年、二十年等。② 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作为保险期限,例如,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都是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限。
  (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其中纯保费是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计算出来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费;附加保费是指用于保险人的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和利润等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期限的长短和保险费率的高低。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趸缴和期缴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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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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