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责任认定,我觉得目前在坚持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扩大免责范围比较现实。前提要坚持无过错责任,机动车辆对行人司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扩大免责的范围,这样能体现进一步的公平性。
——中国人民大学海商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贾林青
关于交强险的财务信息状况,目前的财务汇总报告是各大保险公司单方委托审计,再进行汇总,在程序上存在缺憾。我认为应双方委托,即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外部审计。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处副主任陈剑
我国在交强险上的立法比较晚,所有的人、财产都变成无过错责任,造成了大量资源的浪费;交强险的保险费高企,造成了车主的很大负担;保险企业在处理对物无责赔偿的时候碰到很大的困难;所有的财产权都应平等。
我认为根本是要解决以上这些问题,所以修改意见还应该更贴近实际。
——车险专家谢跃
英国实行过失责任制
1931年,英国开始实施强三险,规定任何车辆如果没有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英国强三险最初只保障人身伤亡,赔偿无限额,而财产损失责任于1989年列入保险范围内,限额为25万英镑。
对未获投保人授权驾车者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方财产和人身伤亡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英国全面实行“过失责任制”,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或者过失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美国责任限额由各州规定
美国的强三险规定,车主在使用汽车前必须购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保险。
该保险的责任限额由各州分别确定。多数州规定,保额上限每次事故2万美元,人身伤害的法定限额在2000至4000美元之间,财产损失限额在5000至1万美元之间。
虽然多数州都规定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最低投保金额,但经常与实际损失金额相差较大,因此各州都规定,在肇事者未买保险、逃逸、失去清偿能力或其保险人无力赔偿时,由各州建立的专业保险基金予以救济。
日本实行“成本价原则”
1955年日本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该保险仅以汽车第三者伤害责任为限,不包括第三者财物损失。该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只有两个: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复保险。并规定不参加保险者,不得驾驶汽车,否则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
责任认定方面,日本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度,由加害人也就是被保险方承担举证责任。其费率采用“成本价原则”,即“无损失、无利润”原则,不允许有盈利目的的介入,费率由中立组织财险费率算定机构估算后呈报金融厅,经过90天的审查后,即可使用该费率。费率的制定主要参考投保车数量、事故率、每件事故平均赔偿额等情况。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不亏损,规定另征收附加保险费作为手续费,对死亡事故车主还要追加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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