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
据介绍,2007年新修订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启用了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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